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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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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济价格字[2015]30号
发文部门:济南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5-4-28
实施时间:2015-4-28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济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济南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25号)对我省电价进行了调整。2015年4月20日起,降低我省统配、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调整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行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对2005年3月1日前投运并经省环保厅确认的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用户继续执行阶梯电价,暂不调整,合表用户中不满1千伏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5550元,1千伏及以上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5010元;工商业用电价格(不含中小化肥,下同)每千瓦时降低0.0186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0327元;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1元,2016年4月20日起取消全部电价优惠。取消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电价优惠每千瓦时0.01元,执行相同类别工商业用电价格。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县(市)区电价调整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分类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电价政策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济南市物价局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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