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局(医改办),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卫生有关政策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划内村卫生室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具体收费标准、项目内涵、说明等见附件。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参保人员,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医保门诊统筹的村卫生室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三、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纳入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年度限额管理。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给予支付,个人自付10%。
四、一般诊疗费实行专项管理,社保对按规定应支付给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偿部分的具体支付办法,由社保基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实施。
五、村卫生室应将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社保支付政策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公示。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青岛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各级价格监督检查局要加强对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青价费[2015]36号(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