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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5年全市新农合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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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5年全市新农合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大政办发[2015]56号
发文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5-7-9
实施时间:2015-7-9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大连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促进医疗保障水平持续提高,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最低筹资标准由520元提高到580元,并列入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现就做好2015年全市新农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待遇给付政策
  (一)提高门诊补偿标准。继续提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将乡(镇)、村级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45%提高到50%,年门诊报销限额为200元封顶,其中乡(镇)级180元、村级20元。
  (二)调整部分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标准和支付限额。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围中的急性心肌梗塞的支付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2万元,尿道下裂的支付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1.2万元,对唇腭裂进行分类支付(具体分类及支付标准参照辽卫发〔2014〕57号文件执行)。
  (三)新农合支付限额。新农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规范实施新农合管理政策
  (一)开展一般诊疗费政策。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在每个行政村确定一所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依托辽宁省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或市级新农合管理平台,落实一般诊疗费制度,标准为6元/人次,其中个人负担0.5元、新农合支付5.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1元。
  (二)扩大住院补偿支付范围。将日间手术纳入住院统筹支付范围,改变以往患者通过办理住院进行相关治疗的情况。
  (三)实行肺结核患者门诊全疗程服务包。按照“辽宁省政府2015年10项民生工程”项目要求,对肺结核病患者门诊治疗实行按疗程付费制度,通过实行普通肺结核病和耐药肺结核病门诊全疗程服务包,实现按服务项目补偿。门诊全疗程服务包的标准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普通肺结核病全疗程为6个月,补偿标准为4053元;耐药肺结核病全疗程为2年,补偿标准为48673元。
  三、加强统筹基金的管理
  各地区要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大对乡(镇)和村两级门诊统筹、县级以下民营医疗机构就诊费用、异地就医发生医疗费用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审核支付流程和标准,规范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健全内部控制及违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有效防范并严厉查处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
  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90%参合农民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引导广大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就诊;严格执行新农合逐级转诊制度,对在大连市以外就诊的参合农民,按照省新农合外地就(转)诊住院患者追踪核查要求,将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到省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便于追踪核查。
  四、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按照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要求,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有利于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新农合支付方式。积极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新农合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由单纯的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推行以门诊费用总额预付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在市、县、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住院费用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
  五、提高新农合经办能力
  为落实省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积极做好“一站式”报销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地区新农合主管部门要组织经办机构与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协商,选择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作为服务场所,共同组成本地区新农合和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中心。采取政府委托的方式,由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大病保险商业经办机构签订经办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力和职责,依托大连市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使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与大病保险业务实现有效衔接,为参合人员提供“一站式”报销服务,满足参合人员的医疗保障需求。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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