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531号)精神,现将降低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油、柴油供应价格(标准品)每吨分别降低125元和120元。调整后的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7075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6115元。
二、我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见附件。
三、按照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黑价格字〔2009〕138号)中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本辖区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请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吨升折算系数核定价格,并在转发本通知时,同时公布本辖区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如本地区当月吨升折算系数变动导致汽、柴油每升价格变化,要及时将变动情况上报我局。
四、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
六、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自2015年9月1日24时起执行。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价格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上报我局。
八、其他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531号)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成品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