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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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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政[2015]61号
发文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5-7-10
实施时间:2016-1-1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海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牧区改革大力发展高原现代农牧业的意见》(青发[2014]1号)精神,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切身利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省调整更新了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实际需求。调整更新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具体举措,符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的精神和我省实际。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多角度、多形式,广泛宣传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原则、执行依据及其他有关内容,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广大被征地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政策实施的理解和支持。要按照自身职能,明确任务,密切配合,深入研究调整更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开展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和安置途径,做好调整更新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与原标准的衔接及相关工作。要加强政策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新老标准之间衔接不力而引发矛盾。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依法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应按本标准计缴。
  三、强化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监督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而作出的必要调整。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省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牧区改革大力发展高原现代农牧业的意见》(青发[201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征收集体土地时补偿费用的计算。征用国有土地时,参照本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计算补偿费用。
  二、构成
  本标准由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两部分构成。
  西宁市区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海东市民和县、乐都区、平安区、互助县,海西州格尔木市、德令哈市,海南州贵德县、共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1),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全省其它县(市)和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以外的地区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2),根据区域对应等别年产值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六)《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
  (七)《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牧区改革大力发展高原现代农牧业的意见》(青发[2014]1号)。
  四、概念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以及土地所在区位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不仅包括农用地农作物的收益,还考虑被征收农用地区位等带来的其它相关收益。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农用地价格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较和年产值倍数等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在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其对应地类的补偿倍数计算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区片价即为对应片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补偿倍数:即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
  五、征地补偿标准
  在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耕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0倍,征地后以行政村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 03亩的按30倍计算。牧草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1倍。菜地、园地视同同等条件的耕地。林地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未利用地按邻近地类统一年产值1倍计算。 建设用地按邻近地类标准补偿。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以合理经济补偿。
  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为附着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附着物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告后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补偿标准的衔接
  本标准施行前征地补偿方案已获批准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等以原标准计算;对已完成征地安置,但尚未完成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地方人民政府做出社会风险评估,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可按原标准审批。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安置标准及社会养老保险等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八、附则
  本标准由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
  1.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一览表
  2.青海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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