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的复函
发文文号:保监函[2003]114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1-13
实施时间:2003-1-13
法规类型:财险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苏发[2002]2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1996年7月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费率,属于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非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与费率,中国保监会不负责解释。
三、《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银发[1996]187号)第四条规定:"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在保险标的发生爆炸时,方属于本保险条款"爆炸"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