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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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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国土房[2015]192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国土,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厦门
发文内容

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当前,我市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过程中,一些项目存在现场踏勘不够细致、实地测量成果不够准确、土地变更外业调查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现场踏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单位要充分调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要深入了解项目区的种植制度、土地利用现状、原有农业基础设施等情况;要广泛征求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摸清土地权属关系和项目建设需求;要严格把关项目区坡度要求,土地整理项目区整体坡度不得超过15°,土地开发项目区整体坡度不得超过25°,坡度超过25°的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区范围。涉及林地或废弃园地的项目,各分局应邀请林业部门会同规划设计编制单位现场踏勘,并征得林业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土地开发整理。
  二、严格检查项目测量成果,确保如实反映土地现状
  测量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形测绘技术规定》对项目区内的地形和地物进行实地测绘(包括项目区内的田面高程和沟渠底高程,以及项目区周边村庄、道路、溪流和重要参照物),以满足项目规划设计中土地平整土方量计算和路沟渠规划布局需要。地形测量必须如实反映土地开发整理前的实际现状,属于土地开发的,项目区必须剔除项目实施前已是耕地的范围和面积;属于土地整理的,项目区不得和已实施的项目范围重叠,避免重复投资建设。测量成果提交后,各分局应会同测量、规划设计等单位做好与土地利用现状图、最新卫星影像图的比对分析,发现测量成果有误或不到位的,必须及时告知测量单位纠正、完善。
  三、有效衔接土地变更调查,确保废弃园地变更到位
  各分局、国土所、土地变更作业单位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废弃园地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63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新增耕地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认定后的废弃园地须按照土地利用变更技术规定变更为未利用地,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库;经国土资源部核查确认后,方可作为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未经国土资源部核查确认为未利用地的废弃园地,其开发新增的耕地不得纳入新增耕地任务,须重新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新增耕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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