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对沈阳市房产局直管非住宅租金收入问题,市局曾以沈地税流函〔1997〕6号文件予以明确,对沈阳市房产局直管非住宅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经请示省局,对沈阳市房产局直管非住宅租金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沈地税流函[1997]6号文件相应废止。 二ΟΟ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