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构建和谐注册会计师行业,保持和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素质,帮助和关爱行业人员,省注协拟设立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关爱基金和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基金。我会已通过协会网站和现场论证会征求行业意见,并经省注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通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基金管理办法,审议通过的《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8月24日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关爱基金(以下简称“行业关爱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关爱基金是指行业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帮扶因重大疾病或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确需救助的行业人员及行业对重大灾害受灾群众、贫困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捐赠帮扶。
省注协开设行业关爱基金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基金筹集和有关款项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行业关爱基金来源
(一)从省注协历年会费结余中提取人民币20万元作为本基金的启动资金,在启动资金的基础上每年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在不超过协会上年度团体会费收入5%的比例范围内计提行业关爱基金;
(二)捐赠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行业关爱基金的申请对象为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从业满一年的人员。上述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行业关爱基金:
(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帮扶的;
本办法中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及定义详见附件2。
(二)因其他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等需要帮扶的;
重大变故主要指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医疗事故、遭受重大灾害等。
(三)其他经过省注协认定的情形。
第五条 行业人员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行业关爱基金: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执业中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执业质量或职业道德等问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的。
第六条 行业关爱基金的申请和发放流程:
(一)由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向其所在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行业关爱基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省注协;
(二)省注协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后,报省注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履行行业关爱基金发放的具体手续。
行业关爱基金的具体发放标准,每年由省注协根据基金筹集情况以及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30,000元。
行业对重大灾害受灾群众、贫困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捐赠帮扶,根据社会重大灾害、贫困社会群体和个人实际情况,经过调查核实,省注协提出初步捐赠帮扶方案后,报省注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履行行业关爱基金发放的具体手续。
第七条 行业人员关爱基金申请的材料包括:
(一)行业关爱基金申请表;
(二)行业人员从业满一年相关证明材料(社保、医保缴交证明或事务所发放工资证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重大变故证明;
(五)医疗费用结算单等;
(六)省注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行业人员只可申领一次行业关爱基金。
第九条 省注协负责行业关爱基金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行业关爱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 行业关爱基金的发放应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人员应及时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同时应建立行业关爱基金发放台账,详细登记每一笔行业关爱基金的发放情况,包括发放日期、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身份证号、发放基金数额等信息,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定期将行业关爱基金的募集和资助发放情况向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做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行业关爱基金定期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关爱基金申请表
2.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及定义
附件2:
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及定义
参照《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六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直工会〔2014〕53号)中重大疾病定义,现明确申请行业关爱基金涉及的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及定义如下:
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补助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7)未转移的甲状腺癌。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补助范围。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2项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6、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补助范围内。
7、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9、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0、严重的多发性硬化。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180天以上。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11、白血病。指造血组织中的白细胞及幼稚细胞呈肿瘤增殖,白细胞的量和质发生变化,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1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1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2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4、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15、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1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2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7、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补助范围内。
18、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9、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20、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2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2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补助范围内。
22、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2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3、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补助范围内。
24、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7、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0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28、严重的Ⅰ型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29、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该类疾病补助仅限于女性。
30、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②光敏感;③口鼻腔黏膜溃疡;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⑤胸膜炎或心包炎;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性贫血)。(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①抗dsDNA抗体阳性;②抗Sm抗体阳性;③抗核抗体阳性;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⑤C3低于正常值。
31、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天。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补助范围内。
32、严重的Ⅱ型糖尿病。指由于长期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切实做好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特设立“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基金”(以下简称“行业人才基金”)。为加强行业人才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行业人才基金的宗旨一方面支持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吸引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另一方面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整体提升行业人才的素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推动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三条 行业人才基金来源:
(一)根据每年实际支出情况,在不超过协会上年度团体会费收入5%比例范围内计提行业人才基金;
(二)捐赠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行业人才基金主要用途:
(一)研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与战略的支出;
(二)培养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具有高理论素养、经验丰富与战略思维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学者型专业人才以及业务型执业人才的支出;
(三)协会组织或推荐参加的高层次培训、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等支出;
(四)奖励社会专业人才加入行业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支出;
(五)奖励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优异成绩的社会人才的支出;
(六)对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注协评为资深会员的注册会计师给予奖励支出;
(七)对全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的奖励支出;
(八)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省注协直接组织的高层次培训,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复合型管理人才、学者型专业人才、业务型执业人才等培养所发生的费用由行业人才基金全额承担。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经省注协推荐参加中注协、国家会计学院以及其他类型的高层次人才培养活动,考试、考核合格的,行业人才基金将给予定额补助。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执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专职在本省会计师事务所从业满3年;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行业人才基金: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执业中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执业质量或职业道德等问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的;
(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首次加入且同时符合第七条,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才可以申请人才奖励基金8000元。
第十条 同时符合第七条和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才可以申请行业人才基金奖励:
(一)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并在连续两个年度内获得全科合格者,奖励3000元;在连续三个年度内获得全科合格者,奖励1500元;
(二)参加财政部(中注协)组织的行业专业技能竞赛,按取得名次,分别给予个人奖励1000元至3000元,团体奖励10000元;
(三)通过考试被中注协选拔为行业领军人才的,奖励3000元,对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按每批次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考试被省注协选拔为行业领军人才的,奖励2000元,对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按每批次给予5000元奖励;
(四)考取英国特许会计师(A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A)、澳洲会计师(CPA Australia)、香港会计师(QP)等境外执业资格的,每取得一个执业资格奖励3000元;
(五)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为资深会员的,给予奖励3000元,被省注协评为资深会员的,给予奖励1500元;
(六)在中文核心期刊(经济类)上发表文章的,给予奖励1000元;
(七)受省注协委托,在注册会计师课题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奖励3000至5000元;
(八)经省注协认可的其他可以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业人才基金由申请人自愿申请,每年审批一次,具体时间由省注协秘书处确定。
第十二条 行业人才基金申请人应填写《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人才基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注协。
第十三条 省注协秘书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省注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经省注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获得奖励或津贴人员名单,无异议后由秘书处直接向被批准的申请人发放奖励。
第十五条 单独设立行业人才基金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行业人才基金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日常收支管理,并遵循收支合规、公开透明和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十七条 行业人才基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定期将行业人才基金的募集和资助发放情况向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做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行业人才基金定期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十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所实际的相关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7月1日之后取得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关爱基金申请表.doc |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基金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