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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直销服务网点方案确认及服务网点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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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直销服务网点方案确认及服务网点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商商贸[2014]56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2014-10-27
实施时间:2014-10-2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岛
发文内容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直销企业:
  为加强直销行业管理,规范直销服务网点方案及服务网点核查工作程序,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青岛市直销服务网点方案确认及服务网点核查工作程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商务局
  2014年10月27日
  《青岛市直销服务网点方案确认及服务网点核查工作程序》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和《商务部关于明确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 服务网点方案确认程序
  (一)企业申请
  1.本地企业申请。提出青岛市直销服务网点方案申请,报青岛市商务局审核。申请应包含以下材料:
  (1)直销服务网点方案申请书。包含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直销的产品目录、直销服务网点计划等;
  (2)申请直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直销服务网点的目录(含具体地址)。
  其直销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计划在青岛市每个区分别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在拟开展直销的县级市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2.外地直销企业扩区申请。提出直销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方案申请,报青岛市商务局审核。申请应包含以下材料:
  (1)直销企业其总部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介绍函
  (2)直销分支机构设立及服务网点方案申请书。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直销产品目录、直销服务网点计划等;
  (3)直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直销许可证复印件;
  (4)直销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的目录(含具体地址)
  其直销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计划在青岛市每个区分别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在拟开展直销的县级市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二)青岛市商务局审核
  经审核,对直销服务网点方案申请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市商务局对各区和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函,对该企业在本区域直销服务网点方案征求意见。
  (三)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
  市商务局对各区和相关市发函后,由直销企业分别向各区和相关市报送直销服务网点方案申请材料。各区和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材料审查的基础上,对服务网点方案中的拟建服务网点进行现场勘查,对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从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网点认可函,反馈市商务局。如企业申请材料和现场勘查不符合要求的,请一次性告知企业,在企业补齐或补正后,3个工作日出具服务网点认可函。
  申请企业直销服务网点方案中的拟建服务网点,不要求完成建立,暂不要求进行门头及内外装修、商品展示等,但须具备以下条件:(1)地址明确;(2)有与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的租赁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四)市商务局出具确认函
  市商务局在收到企业拟从事直销的各区和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服务网点认可函后,出具服务网点确认函,报送商务部。
  二、服务网点核查程序
  企业的直销申请和青岛区域直销服务网点方案经商务部批准后,须6个月内完成直销服务网点方案中提出的服务网点设立,设立完成后进入核查程序:
  (一)核查申请
  直销企业向青岛市商务局提出服务网点核查申请,申请应包含以下材料:
  (1)直销服务网点核查申请书;
  (2)外地直销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介绍函;本地企业提交商务部的直销企业批准文件及直销许可证复印件;
  (3)商务部对该企业青岛直销服务网点方案的批准文件;
  (4)直销服务网点的目录(含具体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5)有营业执照的服务网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加盟商或产品代理商承担的服务网点,提供直销服务网点协议;
  (7)直销服务网点房产租赁协议及相关产权证明;
  (8)直销服务网点管理制度、退换货制度、直销员制度。
  (二)市商务局审查
  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服务网点名单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服务网点方案中服务网点地址变化数量不超过40%的情况,发函给各区和相关市对服务网点予以核查。对服务网点方案中服务网点地址变化数量超过40%的,须重新申报服务网点方案。
  (三)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核查
  市商务局对各区和相关市发函后,由直销企业分别向各区和相关市报送直销服务网点核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同上。各区和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材料审查的基础上,对服务网点进行现场勘查,要求服务网点完成建立且具备下列条件:
  1.服务网点地址如在本区(市)发生变更的,须说明原因,且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要求。
  2. 服务网点的门头字号与直销企业字号相同;
  3. 服务网点内有直销产品陈列和展示,并在产品或展示架上标明价格;
  4.服务网点内须悬挂服务网点管理制度、退换货制度。
  对符合要求的,请各区和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从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网点核查函,反馈市商务局。如企业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请一次性告知企业,在企业补齐或补正后,3个工作日出具服务网点核查函。
  (四)市商务局出具核查意见
  市商务局在各区和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反馈服务网点核查函后,出具服务网点核查意见报送商务部。
  三、服务网点方案确认与核查合并程序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及直销分支机构变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资函〔2007〕第44号)的有关意见,对外地直销企业申请青岛直销扩区时,已完成直销服务网点建立的,可执行服务网点方案确认与核查合并程序。
  (一)企业申请
  直销企业向青岛市商务局提出服务网点核查申请,申请应包含以下材料:
  (1)直销服务网点核查申请书;
  (2)外地直销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介绍函;
  (3)直销许可证复印件;
  (4)直销服务网点方案;
  (5)直销服务网点的目录(含具体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6)有营业执照的服务网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加盟商或产品代理商承担的服务网点,提供直销服务网点协议;
  (8)直销服务网点房产租赁协议及相关产权证明;
  (9)直销服务网点管理制度、退换货制度、直销员制度。
  (二)市商务局审查
  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名单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函请各区和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服务网点予以核查。
  (三)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核查
  市商务局对各区和相关市发函后,由直销企业分别向各区和相关市报送直销服务网点核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同上。各区和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材料审查的基础上,对服务网点进行现场勘查,要求服务网点完成建立且具备下列条件:
  1.直销服务网点应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2. 服务网点的门头字号与直销企业字号相同;
  3. 服务网点内有直销产品陈列和展示,并在产品或展示架上标明价格;
  4.服务网点内须悬挂服务网点管理制度、退换货制度。
  对符合要求的,请各区和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从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网点核查函,反馈市商务局。如企业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请一次性告知企业,在企业补齐或补正后,3个工作日出具服务网点核查函。
  (四)市商务局出具核查意见
  市商务局在各区和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反馈服务网点核查函后,出具服务网点核查意见报送商务部。
  附件:1.关于XX(申请直销企业名称)服务网点认可函.doc
  2.关于报送公司服务网点核查意见的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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