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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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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财农税字[1993]3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3-6-16
实施时间:1993-6-16
失效时间:1999/11/19 0:00:00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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