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菜单
   
发文标题: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农税字[1993]3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3-6-16
实施时间:1993-6-16
失效时间:1999/11/19 0:00:00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