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 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产,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