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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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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农税字[1991]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1-8-15
实施时间:1991-8-15
失效时间:1999/11/19 0:00:00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 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产,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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