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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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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农税字[1991]3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1-6-20
实施时间:1991-6-20
失效时间:1999/11/19 0:00:00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二、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 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
  抄送: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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