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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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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农税字[1991]3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1-6-20
实施时间:1991-6-20
失效时间:1999/11/19 0:00:00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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