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