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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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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川工商发[2015]50号
发文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2015-4-22
实施时间:2015-4-22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川天府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委发[2014]19号),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大力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天府新区”字样的特别规定。在天府新区辖区内的企业名称中使用“天府新区”字样的,须是四川省及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政府或授权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冠省名含“天府新区”字样的企业名称,需经天府新区工商局初审后转报省局。
  二、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后1年内,有特殊原因允许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保留期内,允许其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调整登记机关;鼓励天府新区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可使用“电子商务”、“网络经营”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用语。允许天府新区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的,原则上准予保留原字号名称;允许天府新区企业申请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置于字号(商号)之后,或组织形式之前。
  三、放宽企业住所登记限制。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对物业所有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主办单位、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分离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天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可备案的最高数量限额,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先照后证”的登记制度。按照省政府《四川工商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42号)文件规定天府新区全面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之前,应当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来申请并取得行政许可(审批),未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五、试点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试点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六、放宽经营范围核定。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一般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对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企业可在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前直接经营。对分支机构从事不涉及前置审批许或可经营项目的,允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超出企业法人主体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进行登记。
  七、支持外资企业落户天府新区。鼓励项目在天府新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工商局登记注册。该企业按权限划分属省局登记的,省局个案授权天府新区各工商局登记。该企业属国家局登记的,由省局帮助天府新区各工商局向国家局申请个案授权;外国投资者可以并购全自然人投资的内资企业,不受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限制,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企业类型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八、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在一年内可多次使用。外国(地区)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已经提交了经公证和认证后的主体资格证明的,该投资者一年内在我省再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用提交公证和认证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提交首次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即可。同一外国(地区)投资者同时在天府新区的同一工商局申请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的,只需提交一份公证、认证后的开业证明。
  九、积极支持天府新区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形式。支持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改革,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采取事前介入、全程跟踪、确定企业工商联络员等方式,及时提供企业登记咨询服务。
  十、积极支持天府新区农村发展。鼓励农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做好农资流通领域的规范和发展,鼓励以连锁经营的方式设立农资经营单位。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发挥专业经纪人在农产品流通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十一、指导企业发展商标战略。推动天府新区建立“政府主导、工商主推、企业主创” 以及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大力实施园区商标战略。指导企业制定和实施与经营发展相融合的商标发展规划,开展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支持园区企业运用商标拓展国内、国际市场。支持企业依法开展驰名商标和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推动天府新区商标运用。指导园区企业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工作,为二者牵线搭桥,构建银企对接的平台,引导和推动企业拓宽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渠道,积极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发挥商标无形资产在投融资领域的作用。
  十二、服务企业“千百十”工程。推动天府新区开展商标战略进园区和实施“个十百千”工程,建立商标品牌梯级培育机制工作,设立商标战略园区指导站(点),建立园区商标信息台账,制定园区商标发展规划,加强园区重点企业商标指导服务工作。
  十三、积极服务广告业发展。培育扶持广告龙头企业,立足区域功能特色,积极调整、引导广告产业结构调整,整合区域广告经营资源,发挥经营优势和特长,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和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特色明显、核心竞争力强的广告实体企业,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标准的广告公司与国际广告市场竞争,全面提升天府新区广告业专业水平。建立健全广告经营资质评价体系,提高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水平。
  十四、发挥广告功能促进天府新区发展。以培育广告产业园区、打造广告企业品牌、发展广告会展项目为依托,发展广告产业园区和集群,重点培育发展一家或多家平台搭建能力好、项目名孵化能力强、产业创新意识好的广告园区,发展具有特色的优质创意产业集群,以国家对天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的广告创意设计为核心竞争力,提升广告服务的附加值,全面提升广告产业的整体素质,扶持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广告企业加快发展,推动天府新区大力发展。
  十五、大力开展合同指导服务。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帮扶指导力度,通过咨询指导和督促等措施,提高企业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提高履约率和经济效益。积极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帮助企业掌握动产抵押融资的方法和程序,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加强格式条款监督,及时纠正不公平格式条款,维护行业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十六、加大对网络经营主体培育力度。优化发展环境,鼓励支持从事农业、旅游、白酒等具有我省特色行业的市场主体,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向现代流通业转型升级。建立完善网络经济主体数据库,分析本地网络交易情况,提出针对性的促进发展措施。确定一批重点网络交易网站,对重点网络交易网站建立重点联系、重点指导服务制度。
  十七、加大企业字号(商号)保护力度。在天府新区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中,严格限制非所有权人使用驰(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挖掘、提升企业字号的品牌价值,加强对“傍名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支持企业制定和实施企业字号、商标一体化战略,运用企业字号搞好资产运作,提高天府新区核心竞争力。
  十八、加大对天府新区企业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加强天府新区企业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把天府新区重点企业作为我省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重点服务对象,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指导企业进行海外商标权益的保护。
  十九、建立行业主管信息沟通制。继续推进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对天府新区企业发展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引导投资者及时调整投资方向,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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