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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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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府办[2011]165号
发文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11-8-22
实施时间:2011-8-22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苏州
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推进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政发〔2010〕143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意见》(苏价农〔2011〕205号)精神,建立健全促进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现就推进我市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的重要意义
  “菜篮子”工程事关民生福祉,稳定农产品价格事关科学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稳定。开设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有利于加快构建农产品市场渠道畅通、运行秩序良好、保供稳价有效的产销对接体系;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和销售价格,有效缓解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矛盾;有利于培育保供稳价体系,引导和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与价格秩序。
  二、建设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的总体思路
  将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纳入我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农产品价格调控的重要载体。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短期措施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维护农民利益与保障居民需求相结合”的原则,以产供销对接、保障供应为核心,以政策扶持为支撑,以契约方式约定相关方的责权利为手段,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进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建立完善稳定“菜篮子”价格的长效机制,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市民消费得到实惠,为保障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苏州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作出积极贡献。
  三、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的建设目标、形式、资质条件和规范管理
  (一)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规范管理、利农惠民、注重长远”的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重点建在人口密集、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和院校周边,以及农产品消费量较大和地产农产品供应相对薄弱的地区,重点提倡、鼓励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组织到市区开设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和社区设立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到2011年底,全市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不少于30家,其中各市、区不少于3家。2012年和2013年,以2011年建设数量为基础,每年再有所增加,力争到2013年,基本形成具有苏州特色的覆盖全市城乡的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络,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准入、扶持、运营和管理体系,稳定农产品价格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平价直销店(区、点)的建设,应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二)基本形式。
  依托本市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组织生产和大型批发市场组织的农产品作为农产品平价直销的主要货源,开展直供直销:
  1.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及周边建立平价直销店(点)。
  2.在大型超市建立农产品平价直销专区或专柜。
  3.依托市农发集团建设政府控股的农产品平价直销连锁网络、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组织直接开设平价直销店(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社区直供。
  4.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利用公有农贸市场建设农产品平价直销专场。
  (三)资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在社区设立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店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点的面积可视情);在大型超市内设立的农产品平价直销专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农贸市场农产品平价直销专场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3.主要经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产品(以蔬菜为主),具体品种由市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确定;
  4.达到平价直销店(区、点)经营条件,保证农产品质量,诚信度高、群众反映良好;
  5.以低于市场平均价20%以上的价格销售群众必需的农产品,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签定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四)规范管理。
  1.建立准入、退出机制。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资质条件审核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的设立申请,并定期进行审验。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并悬挂“苏州市农产品价格惠民平价直销店(区、点)”标牌。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不能履行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社会责任的,及时取消其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资格。
  2.加强经营、运行监管。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实行产供销直接对接,优先销售地产农产品。经营的农产品统一实行目录管理,以蔬菜为主,根据不同季节适时调整,按规定使用统一标识,农产品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20%以上。所经营的农产品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产品列入质量追溯体系。
  对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实行价格监测,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对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经营管理和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3.界定权利义务。以协议形式明确参与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并享受政府给予的扶持政策。
  四、加强政策扶持
  在苏州市区域内开办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政府部门资质认定的,纳入平价直销店(区、点)管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一)对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及冷藏设施的用电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用水实行与居民生活用水同价政策。
  (二)对涉及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实行优惠政策。
  (三)实行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加工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持证车辆免收所有收费公路通行费,对配送鲜活农产品进入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销售的货车免费发放特别通行证,允许日夜进城通行和停靠。
  (四)当农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依照政府要求组织调运、销售农产品,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直销店(区、点),经检查考评后给予奖励。
  (五)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进行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建设的主体、经营者组织综合考核评比,达到优秀、良好以上的,给予房租和开办费适当补贴或给予3~10万元奖励,给予社区工作人员一定的劳务奖励(具体办法另定)。各地要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将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列入政府实事工程,纳入各级“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价格调控重要内容,作为推进“菜篮子”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各级各部门形成上下联动的运行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由市统一计划部署,各市、区政府负责,按任务分级建设,街道、社区要把社区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作为便民利民的重要工作任务,在场所、人力、协调、宣传、志愿者服务等各方面积极支持、创造条件,全力推进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各项工作。
  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工作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农委、物价、财政、商务、监察、民政、工商、市容市政、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苏〔2011〕13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通知》(苏府办〔2011〕143号)明确的工作任务和上级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有关扶持、运营、管理等配套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诚信经营。要广泛宣传建设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扶持政策,推广经验做法,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注重探索创新。各地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实际,在支持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政策扶持、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大胆实践和探索,创新有效的方法和载体。
  (四)实行绩效考核。将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绩效考核范围,建立考核机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到实处,每年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公开通报,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附件: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指南
  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指南
  根据《关于推进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建设要求
  规范名称标志、规范品种范围、规范基本设置、规范制度管理、规范检查考核。
  二、名称标识
  苏州市范围内经审定符合规定条件开设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统一悬挂“苏州市农产品价格惠民平价直销店(区、点)”标牌。标牌应置定在门店或专销区、柜、点醒目处。
  三、开设面积
  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直接设立的平价直销店和在社区设立的平价直销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点的面积可视情);超市内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直销专营区(柜)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直销平价农副产品的农贸市场专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其他形式设立的农产品直销店(区、点)等参照上述面积执行。
  四、选址布局
  重点设立在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社区、院校周边,农产品消费量较大和供应相对薄弱的区域。
  五、产品经营
  以直供直销方式经营销售,具体品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和调整,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的20%。优先直销本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农产品直供。
  六、产品质量
  不得经营未经检验合格和来路不明的产品。优先直销农业生产基地生产和大型批发市场经检验质量合格有可靠安全保证的农产品,并列入追溯体系。
  七、店内设置
  (一)悬挂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件。
  (二)设专用货架(柜、台)。销售规定的农产品,应设专销货架(柜、台)等,并在专售区域设有平价销售标志、标贴、标签,做到专区有标志、货架货柜有标贴、标签。
  (三)具有平价销售价目表。应在醒目处公示平价销售价目表,列清当日销售的品种、价格、产地、质量等信息。
  (四)做到明码标价。具体产品品种应有明确标价签,标明品种、价格,经分装包装的产品,应标明具体品种、重量、产地、价格和条形码产品质量追溯等。
  (五)配有储存设备。根据产品保存需要,店内应有必需的保鲜储存设备设施。
  (六)使用标准计量器具。应购置配备市质检部门规定的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并保证使用中计量器具准确性。
  (七)张贴公示管理制度。平价直销店(区、点)应建立正规的日常管理制度,并在店内张贴公示,规范销售经营行为和日常管理服务。
  (八)实施公开承诺。在店内张贴公开承诺,内容包括有关执行平价直销店规定,努力调控物价、保供稳价、利民惠民、提供安全优质产品、承担社会责任、提高服务质量、诚信经营等方面。
  (九)公布检测结果。对规定的平价直销产品,应每日醒目公布各项检测结果。
  (十)产品整洁。所销产品尽量剔去泥、烂、黄、废部分,提倡简单包装、组合包装销售。
  (十一)环境良好。店内应通敞明亮,产品放置有序,整洁干净,标志统一清楚,包装规范简洁方便,悬挂张贴醒目,提供良好环境。
  (十二)接受监督。公布投诉方式和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经营申请
  开设平价直销店(区、点),经营企业应提出开办申请,填写申请表上报审核(申请表式样附后)。
  九、签订协议
  经营者应按要求签订建设协议,认真履行协议明确的权利义务。
  十、人员形象
  店内人员应着工作服,工作服印有平价直销标志,挂工作胸牌,标明姓名、店名和服务号。人员穿着整洁干净,服务用语规范,服务态度好,开展微笑服务、便民服务、优质服务、规范服务、熟练服务。人员身体健康,符合从业人员规定要求。对店内产品熟悉,业务熟练,自身形象好。
  十一、建立台账
  应有专用销售台账,专人如实详细记录每日平价直销产品进货及销售情况,记清具体品种、数量、价格、产地、质量等情况。
  平价直销店设立申报表
  单位(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企业性质 建立时间
  经营面积(平方米) 经营品种(种数)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
  经营面积(平方米) 其中:平价农产品
  经营品种数
  经营场所来源(所有或租赁)
  年销售总额(元)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销售额(元)
  租金(元)
  申报理由及内容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附送材料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申办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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