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改局、水务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环保建设规划局,韩城市物价局、住建局、水务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 《陕西省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已经2014年6月23日第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水利厅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