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洪府厅发〔2002〕8号、洪府厅字〔2003〕182号、洪府厅发〔2003〕130号、洪价经字〔2009〕45号、洪府厅抄字〔2010〕337号、洪办发〔2012〕9号和洪价经字〔2014〕10号文件精神,现对南昌市城市居民享受水价补贴通知如下:
1.为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影响,对南昌市特困家庭、低保户家庭实行先征后返政策,一是对我市城区200户特困家庭的水价补贴,继续按照洪府厅发〔200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月减免6吨生活用水费用。(其中:水费单价为现行居民用水一级水价1.58元/吨,污水处理费单价为0.50元/吨)。二是2003年起,对我市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低保户家庭,由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供水有限公司)对低保户家庭给予每户2元的价格补贴(含污水处理费每户1元);2009年9月1日起,开始调整南昌市供水价格,低保对象在原来每户每月补贴2元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再增加2元;2014年4月1日起,对低保户每户每月增加补助5元。即每月每户合计补贴9元(其中水费补贴8元/户,污水处理费补贴1元/户)。
2.根据南昌市委洪办发[2012]9号文件精神,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用水应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收取(即合表水价1.60元/吨)。
3.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要求,水价补贴由市民政局、市政控股公司负责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民政局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