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上网电价
(一)调整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下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15分钱(含税,下同)。未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同步调整。此次调整后,我省燃煤机组不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99元。详见附件1。
(二)调整“皖电东送”机组上网电价。我省“皖电东送”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15分钱。此次调整后,“皖电东送”机组不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99元。
(三)我省燃煤机组(含“皖电东送”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与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联网在线监测,经我局审核后,通知省电力公司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环保电价政策。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脱硝电价每千瓦时1分钱、除尘电价每千瓦时0.2分钱。此次调整后,我省燃煤机组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069元。
(四)省电力公司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的上网电价标准,按我省燃煤机组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标准执行。
(五)为缓解我省水电企业经营困难,我省非统调小水电上网电价执行燃煤机组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并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等文件要求,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今后国家调整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其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统调水电上网电价同步上调,具体见附件1。
二、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一)我省大工业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2.76分钱。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逐步取消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缩小优惠每千瓦时0.10元,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我省大工业用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1.87分钱执行。自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标准。详见附件2。
三、其他要求
(一)执行时间。以上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其中,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量电费结算仍按我局皖价商〔2011〕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电价调整后,省内发电企业和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电煤购销合同,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规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安徽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2.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3.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4月17日
相关附件 |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