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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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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国资文[2012]61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2-7-13
实施时间:2012-7-13
法规类型:河南,国企改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河南
发文内容

各省管企业,各省辖市、省管试点县国资监管机构: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促进企业战略重组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豫政[2011]21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我省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二、引入民间投资参与我省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应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符合国家、省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与其他民间投资主体或国有企业合作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我省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我省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坚持依法合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债权债务处理及承继等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附件: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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