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地方税收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丽地税征[2005]70号
发文部门: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5-31
实施时间:2005-5-3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丽水
发文内容: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收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促进经济发展,现将《丽水市本级地方税收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馈。
	  附件:
	  1.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
	  2.丽水市地方税收代开发票免税开具审核表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 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三、 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活动(娱乐业、饮食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地税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县(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报验登记后,因业务量小、开票频率低,未实行发票代管监开而申请代开发票的。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四、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浙江省代开发票申请表》(见附件1,简称《代开发票申请表》)。此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单位为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2. 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开票内容、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开具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免于提供。开具金额超过100元以上,因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在外市、县或在农村偏远地区,出具书面证明确有困难的,在《代开发票申请表》说明理由,经税务分局局长签字同意后可免于提供。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核对的资料包括《代开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审核后退还给纳税人)以及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核对一致的,方可开具发票。开票时,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开具内容与《代开发票申请表》内容一致,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
	  五、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具属于免税范围(不包括未达起征点的,下同)的发票,填写《丽水市地方税收代开发票免税开具审核表》(见附件2),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只开票不征税,并在发票上注明“免税”字样。
	  (二)临时经营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超过按次起征点的申请代开发票,先征税,后凭完税凭证开具发票;临时经营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在发票上注明“未达起征点”字样。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个人,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三)实行定额加发票管理的双定户月核定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申请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超过按月起征点的,先征税,后凭完税凭证开具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按月起征点,但加上核定定额后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一并计算征税;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加上核定定额后仍达不到按月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在发票上注明“按期申报结算”字样。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定期定额户,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四)实行全定额管理的双定户月核定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申请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超过按月起征点的,先征税,后凭完税凭证开具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按月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在发票上注明“按期申报结算”字样。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定期定额户,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五)实行定额加发票管理的双定户月核定营业额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申请代开发票,应按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全额征税。
	  (六)实行全定额管理的双定户月核定营业额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申请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超过月定额的,对超过定额部分先补缴税款,后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未超过月定额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在发票上注明“按期申报结算”字样。但根据记录,在一个月内代开发票金额累计超过月定额的,对超过定额部分先补缴税款,后代开发票。
	  (七)已经领购发票, 实行全定额管理并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申请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超过月定额的,对超过定额部分先补缴税款,后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未超过月定额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在发票上注明“按期申报结算”字样。但根据记录,在一个月内代开发票金额与纳税户当月自开发票(验旧金额)相加累计金额超过月定额的,应当在超过定额的当次一并计算补缴超定额税款。
	  (八)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论采用那一种管理方式,申请代开发票都应直接使用纳税人编码,不得使用“门征”编码。双定户通过《税友2000》的[定额开票]-“超定额申报”缴纳税款,其他纳税人可通过《税友2000》的[综合申报]或[临时开票]缴纳税款。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简称《代开发票》),应先征税,后凭完税凭证开具《代开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号码。《代开发票》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开发票和设置发票复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代开发票岗位应在当日将《代开发票申请表》存根联和证明材料粘贴在《代开发票》存根联后,移交发票复核岗位。
	  九、发票复核岗位对代开发票岗位当日移交的《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申请表》存根联和证明材料,逐份复核开票、征税操作记录。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操作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
	  发票复核岗位在次月初将《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申请表》存根联和证明材料归集整理后移交有关科室。
	  十、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申请表》存根联和证明材料分月装订成册,立卷存档,并按《发票管理办法》和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
	  十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各税务分局在代开发票业务中应加强与国税部门协调和合作,共同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对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征收税款可以相互委托,具体委托代征办法由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协商确定。
	  十四、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
	
		  年   月   日                                                            编码:00000000
	
		
			
				| 
						申请人名称 | 
						  | 
						地址 | 
						  | 
			
				| 
						付款方名称、 
						地址、电话 | 
						  | 
						收款方识别号 
						或证件号码 | 
						  | 
			
				| 
						货物或 
						应税劳务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申请开票理由: 
						  
						  | 
			
				| 
						货物来源 | 
						自产□   购入□  (购入单位:                          ) | 
			
				| 
						   申请人申明: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如填写内容不实造成的涉税、涉票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章): | 
			
				| 
						备注 | 
						付款人证明□    是否免税 □     是否未达起征点 □ | 
			
				|  |  |  |  |  |  | 
		
	
	
		开票单位:                                        开票人:
	
		 
 
	  附件2:丽水市地方税收代开发票免税开具审核表
	
		
			  付款单位:                                                               №:
		
			
				
					| 
							申请人 
							姓  名 | 
							  | 
							身份证 
							号  码 | 
							  | 
				
					| 
							经营项目或收入内容 | 
							  | 
							金  额 | 
							  | 
				
					| 
							  
							申  请 
							  
							理  由 
							  | 
							  
							  
							  
							  
							  
							  
							  | 
				
					| 
							地方 
							税务 
							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补充说明: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文件中关于定额加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8-30
	实施时间:2007-1-1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文件中关于定额加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部门: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2-12
	实施时间: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