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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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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4-9
实施时间:2015-4-9
法规类型:增值税,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一体化管理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和重要作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为做好我市升级版的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尚未使用升级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推行工作安排有序办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事宜。
  二、我本市已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的纳税人可以继续向消费者个人开具电子发票。
  三、我市暂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为15天(360小时),离线开票总金额为“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50%”。
  四、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升级版专用设备。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第二条规定为每个230元。
  不属于上述置换范围的升级版专用设备,仍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USB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
  纳税人将原使用的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为升级版,或初始使用升级版,支付的专用设备更换差价、初次购买专用设备价款以及技术维护费,允许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享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普通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全文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10]8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补充内容废止。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9日
  政策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一体化管理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和重要作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
  二、推行范围
  北京市尚未使用升级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推行工作安排有序办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事宜。
  三、发票使用
  我本市已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的纳税人可以继续向消费者个人开具电子发票。
  四、系统设置
  我市暂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为15天(360小时),离线开票总金额为“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50%”。
  五、设备使用及服务管理
  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升级版专用设备。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第二条规定为每个230元。
  不属于上述置换范围的升级版专用设备,仍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USB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
  纳税人将原使用的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为升级版,或初始使用升级版,支付的专用设备更换差价、初次购买专用设备价款以及技术维护费,允许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享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第三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9-17
实施时间:20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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