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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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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沈价审批[2014]4号
发文部门: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4-2-17
实施时间:2014-2-17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沈阳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物价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有关精神,现制定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
  一、医疗机构接受患者、患者代理人及其它申请人的申请,为申请人复印、复制患者病历资料,按下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1.复印病历资料,每页0.50元;
  2.复制CT、MRI病历资料,每片复制费30元;
  3.制作微缩病历资料光盘(全套病历资料),每人份30元。
  二、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询、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免收相关费用。
  三、本《通知》规定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四、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在执行本文件规定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票据,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沈阳市物价局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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