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0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未检项目及复检不得收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收取费用,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许可资格。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标准进行检验。要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未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黑龙江省实行社会化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