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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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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绍市财控[2006]9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5
实施时间:2006-12-15
法规类型: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绍兴
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74号市长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对我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操作的相关政策作进一步明确,并提出相关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分散采购的实施范围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模式相结合进行管理和操作。其中:集中采购,是指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采购的模式;分散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中介代理机构(统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的模式。
  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均属分散采购范围。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发文明确。
  二、分散采购的实施主体及资格条件
  分散采购项目组织采购的主体为采购单位。各单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规定条件,经市财政局批准,可按政府采购程序自行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分散采购的程序
  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必须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1、编报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及划拨采购资金
  各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批复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根据《绍兴市财政局关于编报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绍市财控〔2004〕1号)的要求,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准。同时,按核准的采购预算将采购资金(已进入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实行集中结算的单位除外)划入“绍兴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统一拨付。
  2、采购计划审批
  市财政局对采购单位上报的月度政府采购计划,根据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对采购项目资金、采购类型、采购方式进行审核并予批复,抄送市招管办、招投标中心。
  3、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采购方式和采购项目技术需求等要求,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其中专业性要求较高的采购文件,应组织相关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政策的符合性、逻辑的严密性、需求的合理性、条件的公正性等进行会审),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对委托市招投标中心采购或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实施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编制、审核按市招管办有关规定执行。
  4、发布信息公告
  各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将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站、浙江日报和绍兴市招投标中心网站等指定媒体进行公告。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信息。所有信息公告由采购单位报市财政局备案,由市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统一发布。
  5、报名登记
  相关供应商根据招标公告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办理报名登记、购买招标文件手续。
  6、开标、评标
  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准时开标。
  在采购活动中,所需的专家评委,由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实施前向市招管办提出申请,由招管办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技术条件等符合性审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评标。
  7、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会或谈判小组的评标(谈判)报告所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8、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结果公告三天内投标供应商无质疑的,由采购单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9、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10、合同履约与验收
  各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组织验收;对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专家并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等部门组成专家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11、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单位应按采购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支付采购货款时,应填制《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具验收付款意见,并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到市财政局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手续。
  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将采购货款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对进入市财务结算中心实行集中结算的采购单位,由市财政局签具意见后,到市财务结算中心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12、采购资料存档
  采购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资料包括:1、采购活动记录;2、采购信息公告;3、采购预算(计划)批复;4、采购文件;5、供应商投标文件;6、评标办法;7、评标(询价、谈判)报告(纪要);8、中标(成交)通知书;9、采购合同;10、书面验收报告;11、其他相关资料。
  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对每项政府采购活动的档案资料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资料保存期限为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四、工作要求
  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一样,是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管理,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有效手段,是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有效途径,也是反腐防范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各采购单位应当像重视集中采购管理工作那样,加强对本单位分散采购工作的管理。
  一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政府采购特别是分散采购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管理工作,涉及单位预算、财务、资产、档案等方面的管理,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二要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各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在计划管理上,要切实重视对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强化预算约束,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在采购环节上,要做到采购、验收、付款相分离,规范操作规程,形成各岗位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在管理方式上,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指导,有条件的部门,对一些分散采购项目要探索实行部门系统内集中采购,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三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分散采购工作的指导,及时为各采购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的工作服务;采购单位也要主动加强与财政、招管办及招投标中心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尽其职,形成合力,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四要及时编报统计资料。各采购单位要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情况的数据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对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不包括委托市招投标中心采购的项目)应在每季后2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分散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进行填报,报单位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财政局(表式附后)。
  附件:1、绍兴市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情况统计明细表
  2、绍兴市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情况统计汇总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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