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浙农综办[2014]15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4-3-11
实施时间:2014-3-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做好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浙江省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浙江省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附件
浙江省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革创新,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要转变观念,调整思路,着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提升竞争力的要求,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夯实现代农业基础,逐步形成与生态环境资源相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开发格局,促进美丽浙江建设。现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我省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
一、基本原则
(一)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合理利用水资源为重点,因地制宜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地方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的恢复潜力、开发后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地方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地方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不再大规模进行土地治理。把握因地制宜的原则,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应继续开发稳产高产农田,提高粮食增产潜力;丘陵和山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注重开发本地特色经济作物种植、渔牧业养殖,提高农业经济增长率。
(二)助推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贯彻《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文件精神,高标准农田的规模化建设应与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和特色园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提升有机结合。围绕助推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这一总体要求,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鼓励选择具有明显产业优势的区域进行集中投入和规模开发,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相链接,形成特色农业产业格局。省级立项开发县应做好土地治理项目与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统筹安排,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县应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特色园,在园区内做好土地治理项目与产业化项目的结合,与园区统筹结合的土地治理项目优先安排。
(三)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我省“五水共治”总目标,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做好与“防洪水”、“排涝水”、“抓节水”等有关工作的衔接。确保水利措施投入占土地治理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保持在65%以上,主要用于加强田间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建设农田防洪排涝、节水灌溉等水利措施。
(四)强化竞争立项,适度轮换开发。根据资金规模情况,将有限的财政资金适当集中,突出规模效应,扶优扶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项目建设进度快,完成计划任务好,人员力量足,开发积极性高的开发县,优先满足项目需求;反之少安排或不安排新项目,实行适度轮换开发。
二、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项目区应具有一定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耕地资源相对集中连片,耕地坡度在25度(不含)以下,土壤未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耕地面源污染程度较轻。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单个项目区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3000亩。如受自然条件限制,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应注意避免出现同一项目区内地块较为分散的情况,原则上合计面积达到上述要求后,不再增加其他地块。项目区工程布局应合理,不允许出现纳入项目区的大片面积中只存在零星工程的情况。
积极鼓励和支持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及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须具有一定的基础和潜力,开发后能够逐步建立起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区面积平原地区一般不低于1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亩。
(二)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
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应以小流域为单元,按照流域或邻近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项目流域(集雨)面积不超过20平方公里,治理面积一般不低于5000亩(包括坡度25度以下相对集中连片的需要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实体工程措施的坡耕地及经济林地面积,其中耕地面积不低于1000亩),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2至3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
三、建设内容
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内容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执行。
四、扶持标准
(一)按照项目区治理面积,视各地财力状况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限额。
衢州市、舟山市、丽水市、金华市等4个设区市和淳安县、安吉县、平阳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兰溪市、武义县、磐安县、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岱山县、嵊泗县、青田县、云和县、龙泉市、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三门县、仙居县、天台县等28个县(市)申报土地治理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不高于1400元。
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温州市、台州市等6个设区市和余杭区、萧山区、富阳市、桐庐县、临安市、建德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德清县、长兴县、柯桥区、上虞区、嵊州市、新昌县、诸暨市、瑞安市、乐清市、永康市、东阳市、义乌市、浦江县、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等27县(市)及省监狱管理局所属农(林)场申报土地治理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不高于1200元。
按照上述扶持标准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各地可在落实规定县级财政资金投入之外增加投入和自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做到建一片,成一片。对于位于项目区整体范围,现状基础条件较好的农田,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适当提升续建,允许将2004年(含)以前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区纳入高标准农田项目范围予以提质建设,其中建成期在十五年以上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超过1000元;建成期在十年以上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超过800元。
(二)按照水利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新建、修建的小Ⅱ型水库及山塘,新增或恢复库容每立方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5元(海岛地区为每立方米10元);新建堰坝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2000元,修建堰坝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1000元;确需保护耕地而新建的防洪堤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400元,修建防洪堤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200元。
各地选择上述小型单项工程进行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申报时,不应把田间亩补助资金用于水库、堰坝、防洪堤等单项补助工程,避免出现建设资金缺口,允许通过提高自筹资金或有机整合其他项目,适当提高单项工程建设规模。
五、建设要求
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按照省农发办转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浙农综办〔2004〕3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执行。
六、申报程序
(一)开发县农发办应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和政策公示,做好项目申报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落实政策处理的相关责任,取得项目区多数农民要求开发的意见书(各有关村委会的申请),并指导编制好项目建议书。
(二)开发县农发办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分析项目区主要制约因素,确定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量,规划工程布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步评审工作,经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
七、材料编制
(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质量,按照国家农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推行结构性评审的要求,各开发县农发办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请参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参考提纲》进行编制。《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参考提纲》电子版请到浙江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zjczt.gov.cn)–下载专区–其他下载栏目下载。
(二)项目投资估算可参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试行)》(浙农综办〔2007〕37号)执行。
八、报送要求
(一)申报土地治理项目,需报送以下资料:
1.立项申请文件(农发办不设在财政部门的,须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
2.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县级评审意见。有新建(续建、扩建)小Ⅱ型水库的项目,需附水库初步设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续建、扩建)水库批文、水库建设涉及耕地、林地占用等相关政策处理事宜的书面承诺。
(二)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用A4幅面装订成册,并扫描为电子文档(PDF格式)。国家开发县和省级开发县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和2014年12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省农发办,同时电子文档通过浙江农民信箱,发送至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材料可挂号邮寄,申报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任祖民,联系电话:0571-888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