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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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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湖财综[2014]309号
发文部门:湖州市财政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4-10-14
实施时间:2014-10-14
法规类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州
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1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市已审批的国土部门的采矿登记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和贸促会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继续予以免征;同时,对卫生部门的卫生监测费和医学诊断、鉴定费以及文化部门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请各相关执收单位按规定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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