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4〕30号)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1470元、1350元两个档次。在台州市区、临海、温岭、玉环范围内执行147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2元。在天台、仙居、三门范围内执行1350元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9元。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