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4〕3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