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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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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青政办[2014]189号
发文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4-11-24
实施时间:2014-12-2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海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宽带青海促进信息消费的指导意见》(青政〔2013〕7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地理信息产业是以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为基础,以地理信息开发和利用为核心,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的高新技术服务业。近年来,随着我省地理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
  (一)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是实现科学发展,打造青海经济升级版的重要支撑。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将有利于促进物联网、数字城市、智能交通、现代物流、智慧城市以及关联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完善“网格化”社会管理、增加就业机会、促进信息消费;有利于促进我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
  (二)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是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地理信息资源是土地资源、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环境整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城镇及农村环境改善、建设绿色生态、三江源保护和治理等工作的重要数据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在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数据支撑的同时,由于其本身低碳绿色的特性,将成为我省全面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的重要举措。
  (三)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省“三区”建设的重要手段。地理信息已在政府管理、公共服务、应急救援、避灾救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地理信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将对我省调结构、转方式,加快“三区”建设起到助推器的作用。
  (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是维护我省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地理信息资源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卫星导航定位、高分辨率遥感卫星影像及精确的地理信息数据的深度开发利用,在维护政治、经济、科技和其他非传统领域国家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地理信息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信息,在衣食住行、求学就业、医疗卫生等各个方面应用广泛。加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地理信息需求,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明确目标,切实加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六)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提升我省地理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加快形成规范有序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策扶持,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努力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七)发展目标。通过政策推动,逐步形成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为主的产业链条,积极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力争通过5—10年时间,使我省地理信息获取能力明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市场监管有效、竞争有序,产品更加丰富、应用更加广泛、产业竞争力得到明显提高。
  三、丰富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夯实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基础
  (八)加强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管理。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青政〔2008〕4号)精神,研究出台《青海省航空航天影像资料管理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对全省使用财政资金获取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进行统一申报、统一购置、统一保管、统一分发、资源共享,建立遥感影像资料统筹管理、按需提供的机制,方便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查询和获取,避免多头重复采购,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九)建立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以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为主,进一步理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强化公共服务,整合地理信息资源,抓紧建设我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制定《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和《地理空间位置信息技术标准与数据交换格式标准》,推进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交流、交换和共享,保障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科学性、现势性、权威性和统一性,并以平台为核心,拓展和延伸地理信息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推进科技创新,充分开发利用地理信息资源
  (十)提升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获取和处理能力。加强航天、航空、低空无人机、地面遥感系统等领域遥感数据获取能力,鼓励地理信息企业致力于航空遥感影像获取和航空遥感信息技术服务,丰富遥感数据资源。建立并行处理、高速运算的大型遥感影像数据处理中心,建设无人机低空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处理系统、航空三维实景影像获取和处理系统、地面三维实景影像获取和处理系统,建立遥感影像数据处理及开发应用产业示范基地。鼓励支持企业投资遥感数据处理,加强处理技术研发等科技创新,进一步提高数据处理、分析能力。加快遥感影像数据和技术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推广应用。
  (十一)开拓和提升地理信息资源利用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对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深度开发,加快地理信息产品及软件研发步伐。各级地理信息部门要免费或低收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大地理信息产品的投资开发及处理软件研发力度,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深层次开发和社会化应用。
  (十二)推动地理信息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鼓励有实力、有影响力的地理信息企业入驻青海信息产业园,通过引进、消化、吸收的方式带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以青海信息产业园为载体,扩大地理信息企业的合作交流,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积极引进优秀的地理信息企业,鼓励其投资我省地理信息服务、技术、研发、软硬件装备制造和标准建设,大力开发多功能全站仪、电子水准仪、激光扫描仪、卫星定位仪等新一代地面装备,不断向电子化、智能化、网络化方向发展。积极培育和引导我省地理信息加工服务、设备制造、软件开发等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十三)发展卫星导航定位与位置服务。结合我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系统建设以及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民用化应用,改造升级全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北斗地面增强系统,完善卫星定位基础设施,提升卫星定位系统综合服务能力。大力开发基于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及位置服务的软件平台和网络地图等相关产品,建立位置数据综合服务系统,增强位置服务能力。深入推动导航定位及位置服务与通信网、互联网、物联网的融合发展,加快青海信息产业园云计算中心建设,促进地理信息在智能交通、环境保护、智慧城市、物流管控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不断提升导航与位置服务技术在工业、农牧业、交通、矿山、安全、旅游、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应用领域应用水平。
  (十四)开发以实际应用为导向的地理信息文化产品。鼓励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打造产业品牌,创新地理信息产品内容与形式,探索地理信息文化创意新路径。大力开发品种丰富、功能完善、形式新颖的地理信息产品,推进面向政府管理决策、面向企业生产运营、面向人民群众生活的地理信息应用。大力开发多媒体电子地图、实景三维动态电子地图、移动导航电子地图、电子沙盘等地图产品,开发以地理信息为核心的科普、教育、动漫、智力、游戏等文化创意产品,促进地理信息产品更加深入地融入大众生活。
  (十五)开展地理国情常态化监测。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对地理信息存量资源和相关行业数据进行动态化、定量化、空间化监测,形成综合反映各类资源、环境、生态和经济要素的空间分布及其发展规律的多样化成果,从地理空间的角度,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我省国情国力及其变化趋势。
  (十六)助推“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信息化水平。进一步丰富完善数字城市建设成果,不断扩展服务领域。充分发挥现有平台、资源、技术、应用方面的优势,推进数字城市向智慧城市迈进。结合“宽带青海·数字青海”、三网融合等专项建设,大力开展“信息消费试点城市”、“智慧城市”时空云平台试点建设工作。
  五、规范地理信息市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十七)规范地理信息市场。加大地理信息市场培育,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资产评估、咨询服务以及地理信息工程监理制度,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健全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十八)制定完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产业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地方立法工作。编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和措施。完善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广泛开发利用。完善地理信息服务资质管理、数据使用许可、地图审核等制度。加大地理信息相关产业和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实行适度宽松的地理信息企业市场准入政策。
  (十九)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建立政府部门、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实施地理信息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制定优秀人才评价和奖励政策。支持本省高校面向地理信息产业人才需求调整相应专业学科设置,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相关专业多层次人才培养。推进测绘与地理信息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加大测绘与地理信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全面落实引才优惠政策,对高层次地理信息科技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学历、资历认定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十)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正确处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与利用的关系,积极推行地理信息资源成果目录网上发布制度。加大互联网地图审核力度,进一步提高涉密地理信息保密安全监管水平,维护国家安全。依法加强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发布管理。加大对涉外、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处理地理信息的行为。
  六、加大财税支持,落实优惠政策
  (二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我省地理信息产业的支持,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产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出版等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将基础性、公益性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不断丰富我省以空间定位基准数据、基本比例尺地图数据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省重点地区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全面覆盖。
  (二十二)落实税收政策。地理信息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出版的地理信息产品,符合软件产品范围和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地理信息企业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地理信息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停止减免的20种商品税号列表》所列商品外,所需进口设备及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对于软、硬件产品通过青海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地理信息企业,给予政策及税收方面的优惠。将地理信息小微企业纳入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覆盖范围。
  (二十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各类企业及社会资本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设立主要支持地理信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地理信息产业,不断扩大投入规模,提高产业发展后劲。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充分利用“新三板”和青海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融资,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券和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开发适合地理信息企业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对其合理信贷需求给予支持。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扶持资金的作用,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为地理信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推动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及股权融资。大力发展融资租赁、BT、BOT、PPP等其他融资方式,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七、强化协调配合,促进产业发展
  (二十四)强化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做好地理信息规划统筹、公共服务、市场监管、标准建设、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十五)加快推进军民测绘融合发展。大力推进先进军事测绘和地理信息技术成果、装备设施的社会化应用。
  (二十六)加大地理信息技术和产品推广力度。广泛宣传推广地理信息技术和产品,使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术组织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地理信息资源,推动地理信息共享,促进地理信息应用服务的深入探讨和广泛交流。
  (二十七)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广泛调动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和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其在技术交流、科技创新、产业转化以及行业协调、决策辅助、配合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发展。
  本意见自2014年12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3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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