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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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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甘肃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3-6-18
实施时间:2013-6-18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甘肃
发文内容

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省级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甘肃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6月18日
  附件
  甘肃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省级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由省级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省级部门”, 是指与省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的行政单位 ( 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 ) 的行政运行经费和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转( 或机构运转等 ) 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 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是省级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五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预算编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方针政策。
  (二)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当对当年财政拨款、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和非税收入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三)优先保障原则。财力安排首先要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
  (四)分类分档原则。在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时,根据单位职能、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收支情况等,对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实行分类分档管理。
  (五)定员定额或定项补助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原则上实行定员定额管理,逐步实行实物费用定额管理。根据单位性质或经费供给渠道,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定员,是指省编制管理部门根据省级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省上统一规定和预算供给政策,按照省级部门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当年财力情况,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对基本支出每项内容规定的指标额度称单项定额,各个单项定额标准的总和构成单位基本支出的综合定额。
  定项补助,是指省财政厅根据事业单位近三年收支情况,确定的对该单位某些支出财政拨款资金总额度。
  第二章 人员经费的构成和核定
  第六条 人员经费包括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三部分:
  (一)在职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属于在职人员支出内容的经费。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属于离退休人员支出内容的经费。具体包括:离休费、退休费、医疗费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相关款级科目的内容。具体包括:退职(役)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犯人(劳教人员)伙食费、监狱劳教系统老残就业人员生活费、助学金、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补助等。
  第七条 人员经费实行实名制管理。
  行政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离退休费等工资性项目,按国家、省上统一规定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核定,并实行财政统发。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定额标准(定项补助)核定,资金由财政拨付单位,单位负责具体管理。超编及不属于预算供给范围的人员,财政不安排经费。
  社会保障缴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标准核定。
  第三章 公用经费的构成和核定
  第八条 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职工教育经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一般购置费等。
  第九条 公用经费以人员定额和资产费用定额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其中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资产,是指省级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办公用房、车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十条 制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量力而行,具有可行性。
  (三)定额标准规范,制定方法有科学性。
  第十一条 制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社会物价水平等数据资料,以人或实物作为测算对象,确定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定额。
  (二)按照支出主体,结合省级财力状况、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经费自给能力及事业特点,确定部门、单位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分类分档标准。
  (三)公用经费按照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单位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用按编制内实有车辆数和单位定额标准核定;省属院校和医院,分别实行生均综合定额和床位定额;其他可用物化指标量化的公用支出逐步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省财政厅统一考虑。
  第四章 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是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省级预算部门的人、财、物等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每年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时,对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通过基础资料库系统管理。预算单位按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本单位预算基础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省级部门要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并将审核后的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报送的信息资料进行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复核。
  第十六条 因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该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责任由部门自行承担。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与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和基本支出预算供给政策,通过预算编制系统软件,分别编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并向各部门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对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必须认真核实、按时确认。
  第十九条 公用经费预算应与部门占有的资产情况相衔接,未按相关规定报批或超过配置标准购置的实物资产,一律不安排日常维护经费。
  第二十条 公用经费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经省级部门确认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编入部门预算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批复到省级各部门。
  第二十二条 省级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可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发生短收的,省级部门应当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财政补助数不予调整。如遇国家、省上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省财政厅按程序统一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基本支出结转应按照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省级部门应加强对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管理,将年度预算安排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统筹考虑。
  第二十四条 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总额控制支出,及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基本支出预算中没有财政拨款或财政拨款只能部分满足基本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收支情况,参照本办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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