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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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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济政办发[2004]91号
发文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4-12-31
实施时间:2004-12-31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济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市生源毕业生数量大幅度增加,2004年已达1.8万余人,预计2005年将达2.3万人,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就业任务艰巨。为继续做好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支持力度,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和农村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做好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管理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60号)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工作。今后,县(市)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应优先从农村及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提倡有条件的县(市)区村居,逐步实施村居一名大学生计划。
  大力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农村计划”。从2004年高校毕业生中招募首批50名志愿者,到农村从事为期1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社会事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服务期间可计算工龄。志愿服务期满后,鼓励其在基层工作或自主择业、灵活就业;报考党政机关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应聘事业单位的,在每年的用人计划中列专项指标。
  建立新就业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制度。凡国家机关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新录用接收的毕业生,应先安排到基层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参加半年至1年的实践锻炼,以提高工作能力。
  二、拓宽就业渠道,规范就业办法
  (一)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导用人单位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吸纳、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
  (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灵活就业。对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以及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毕业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鼓励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根据规定免交相关登记(税务登记证须交工本费)和市场管理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为毕业生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有关金融机构要简化手续,为毕业生小额贷款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全力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择业期内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本市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三、加强就业指导,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一)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接收手续,并免费在择业期内保管档案;公安机关应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二)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报到、登记工作。凡离校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毕业离校后3个月内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毕业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其档案仍在人事部门保存。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专人负责,免费向办理了报到和失业登记手续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就业手续。
  (三)鼓励短期内就业困难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毕业后继续深造学习。凡毕业后继续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并在市属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毕业后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济南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按后学历为其办理就业手续。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毕业生就业实践锻炼基地”,组织待就业毕业生参加实践锻炼活动,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四)妥善解决因患病在短期内无法就业又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的生活问题。因患病在短期内无法就业又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民政函〔2003〕116号)中的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 年,1年后本人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它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未办理户籍迁移的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五)加快毕业生就业的信息网络建设。2005年开通市级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学校也要加快建设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力争在2005年底以前全面开通,实现市、县(市)区、学校三级互通互联。
  四、大力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专业毕业生,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我市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专业的非本市生源研究生和本科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公安机关依据规定,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或《落户介绍信》等相关凭证办理落户手续。对愿来我市就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采取先接收后推荐、先储备后使用的方式积极吸纳和引进,并帮助他们尽快落实工作单位。
  专科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实行面向生源地就业的政策, 市区建城区原则上不接收外地和非建城区生源的中专毕业生。对其中我市生源不足,用人单位急需,在我市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接收手续,在我市连续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聘用合同》及《落户介绍信》等相关凭证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对我市紧缺急需专业优秀专科毕业生给予放宽年限照顾。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要进一步规范各类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控制招聘会规模,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将毕业生就业市场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内容,凡在学校外举办毕业生参加的供需见面活动或行业(系统)组织的招考活动,举办前应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要积极推动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的信用制度,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活动、损害毕业生权益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二)凡用人单位招收毕业生都要严格执行需求信息报送登记制度,公开用人条件、办法和程序,及时、准确地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社会提报、发布需求信息。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的管理,继续实行《就业协议书》鉴证制度。要取消毕业生就业中的不合理收费,切实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分级目标责任制。各级要围绕提高就业率,做好本辖区内生源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全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当年达到或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要建立就业情况统计体系,实行毕业生就业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布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和毕业生就业率。
  (四)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使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引导他们正确地分析就业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法规政策和程序,宣传推广自主创业、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毕业生先进典型,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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