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技推广资金是中央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牧业技术,增强农牧业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农牧业生产科技水平。包括农牧业技术推广、农业高产创建、旱作农业技术、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支持原则:
(一)突出生产应用。发挥农技推广服务的作用,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推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牧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牧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二)突出区域优势。结合优势农畜产品区划布局,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牧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主推技术应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实用简便,对促进农牧业主导产业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
(三)突出安全环保。科学评估推广技术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推广技术中新品种、投入品等管理,农作物新品种需由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确保推广技术安全环保,有效提高农畜产品质量。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农技推广资金支持的技术与服务:
(一)有效提高主要农畜产品生产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支持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技术等。包括肉牛、肉羊、生猪和水产品养殖、良种繁育和畜产品安全控制技术推广,大豆、玉米、马铃薯、小麦新品种和专用品种、珍稀蔬菜优良新品种及其配套种植技术推广。
(二)有效提高农畜产品附加值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主要农畜产品储藏、保鲜、干燥、包装初加工技术等。
(三)有效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生产残余物资源综合利用等。
(四)有效提高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水平。包括建设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为农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开展公益性服务,示范推广先进农牧业技术,鼓励引导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
第五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主要支出范围:新品种新技术引用、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技术示范核心区必要的基础设施补助,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费用补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的其他支出。
农技推广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的支出,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的支出,基础性农业科研等支出,以及与农技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主推技术推广承担者、服务提供者和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事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个人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综合考虑各盟市粮食等主要农畜产品产量、农产品区划布局、农技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合理分配资金,并下达资金控制数。
第八条 盟市财政部门要严格在控制数内申报项目,超过控制数申报项目视同无效。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农技推广资金补助对象的预算级次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资金补助、实物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农技推广资金实行自治区级项目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农口部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规模,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相关规定,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择优确定当年支持项目,组织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农技推广资金竞争立项方式:
(一)农技推广项目必须符合支持粮油、牲畜、蔬菜瓜果等农作物有显著增产效果的良种繁育、栽培技术、科学施肥、病虫害防治、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其他农牧业生产方面的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专家对各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现场陈述进行评审。
(三)评审全过程邀请厅纪检机构和其他监督人士到场监督,确保评审活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盟市或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意见。
(五)综合考虑现场评审结果及实地考察意见,择优确定支持对象。
(六)最终立项结果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示。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指南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实施范围和规模、实施内容、补助对象和标准、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环节、管理措施等。
第十四条 农技推广资金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编制申报标准文本,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需求、效益分析、投资构成、财政资金投向以及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对拟支持的项目通过正式文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盟市、旗县(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实行旗县(区)财政报账制管理。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各地应按照有关要求按年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组织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并以适当方式通报绩效评价结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强化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并于次年2月底前按要求将项目总结材料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者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技推广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5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05〕6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