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委,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出租汽车的档次和形象,为乘客提供以"三个高"(技术标准高、车型档次高、服务质量高)为核心内容的差异化服务,更好地满足中外游客及机场、酒店等的乘客需求,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礼宾出租汽车车型和现行运价政策规定,为保持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统一规范,确定礼宾出租汽车运价,具体为:
一、起租费:12元(基价公里3公里),车公里租价:1.9元/车公里。
二、等候和低速运行计费、夜间收费、空驶费、合乘收费等,按照《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费[2010]52号)、《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3]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燃油附加费,按照《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加收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青价费[2013]36号)的规定执行。今后燃油附加费政策若有变化,从其新规定。
四、各礼宾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区别于普通出租汽车的运价标签,并使用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