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移动业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社局2014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1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移动业务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一体化信息系统基础上搭建了移动业务应用平台,研制开发了一体化移动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移动业务平台")。为规范"移动业务平台"管理,根据国家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局信息化管理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移动业务平台",是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一体化中心端应用系统,客户端APP应用、无线通信网络和移动智能终端(手机、PAD等)4个部分组成。
第三条 "移动业务平台"应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带机入网、安全应用"的原则,避免重复投入。
第四条 "移动业务平台"支持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多种无线通信网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或使用"移动业务平台"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各部门),包括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其它有关单位及上述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移动业务平台"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移动业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移动业务平台"安全运行管理、一体化中心端应用系统、移动智能终端APP应用程序的开发维护。
第八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业务领域内"移动业务平台"的推广应用、权限审核、移动智能终端管理和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各业务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移动业务平台"的日常使用、内部管理,包括业务权限申报,设备挂失、注销或变更提报等工作,并配合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移动智能终端管理和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移动业务平台"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由各业务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管理。
第三章 建设和推广
第十一条 为保障全市移动业务应用服务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各部门基于一体化信息系统的移动业务应用须依托"移动业务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再批准部门单独建设独立于"移动业务平台"以外的移动应用信息化项目。
第十二条 各部门移动业务应用的建设按照局一体化信息系统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坚持"业务应用为目的,岗位需求为基础"的原则,在本业务领域内的业务经办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业务综合管理部门间积极推广和应用"移动业务平台",提高便民服务效率。
第十四条 "移动业务平台"项目的建设、推广和应用所需资金由申请使用部门列入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权限申请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业务需求,结合工作岗位实际需要,合理的为工作人员申请"移动业务平台"使用权限。
第十六条"移动业务平台"使用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需求,通过业务权限管理系统向市级业务经办主管部门提出业务应用权限的申请。同时,应认真、如实的填写《青岛市"移动业务平台"系统申请表》(附件2)中的单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科室、职务、终端型号、终端串号(IMEI)、手机卡识别码(USIM)、移动手机号码、变更类型及移动网络供应商等关键信息,并将电子版和签字后的扫描件传至信息中心。
(二)市级业务经办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信息和电子材料进行初审。
(三)信息中心根据市级业务经办主管部门的初审情况,进行技术复审。
(四)信息中心根据复审结果,进行业务应用权限分配和"移动业务平台"APP应用程序的开通等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移动业务平台"的安全管理工作,申请使用人必须签署"移动业务平台"安全保密承诺书,并报市级业务经办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移动业务平台"客户端APP应用的用户名和密码,系统管理员设置初始口令(或密码),使用人须在开始使用时更改口令(或密码)并妥善保存,不得散发或与他人共享。口令(或密码)长度不能低于6位,不能过于简单。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将"移动业务平台"信息数据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严禁将信息数据用于法定职权范围外或工作范围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部门初次申请时须确定1名以上 "移动业务平台"系统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申请工作人员身份、业务权限等申报信息的核实和日常联络工作。若系统管理员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移动业务平台"实行准入控制管理,智能终端、移动服务号码、用户名、业务权限须与申请使用工作人员一一对应,禁止转让、挪用、伪造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若本部门申请使用工作人员因岗位调整、离职、退休等原因业务权限需调整或智能终端和服务号码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化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相应流程提报至信息中心进行权限变更或注销。
第六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移动智能终端被盗或丢失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进行挂失,防止出现信息泄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使用工作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变更应用权限的,按照局一体化信息系统业务权限管理相关流程变更。
第二十五条 智能终端和服务号码发生故障,应按照本办法中的权限申请流程进行备案变更。
第七章 注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须做注销:
(一)申请使用工作人员离职、退休的;
(二)申请使用工作人员不再开展相关业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需要继续使用"移动业务平台"的。
第二十七条 注销流程按局一体化信息系统业务权限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本制度规定或弄虚作假造成信息系统故障、数据损坏、信息泄露、参保人投诉、危害参保人利益等情况的,将取消"移动业务平台"的使用资格,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移动业务平台"智能终端由于丢失、被盗和非法使用造成单位或个人利益、经济损失及数据泄密的,由申请使用部门和个人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移动业务平台"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纳入局信息化工作考核。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咨询服务电话0532-82658058。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