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处:
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改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优化结构、合理配置、效能优先、人尽其才的原则,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二、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适用范围包括: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处级及以下人员;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科级及以下人员;四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科员级及以下人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三、基本条件
(一)本单位具有相应的人员编制空额和职数(岗位)空缺。没有人员编制空额和职数(岗位)空缺的单位不得调入工作人员。
(二)调入机关的人员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机关工勤除外),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具有事业编制身份。
(三)调入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35岁以下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岗位要求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调入党委工作部门的,一般应是中共党员。
(四)调入人员一般应具备调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落户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入:
1.见习(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的;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
3.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4.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5.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6.因任职回避等其他原因不宜调入的。
四、调配规范
(一)市直机关从基层单位调入公务员一般应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考试遴选,严格控制区级机关从四市机关调入公务员。严格控制从青岛市行政区域以外调入公务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人员一般只能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间流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调入机关单位:
1.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参照、依照管理过渡手续的人员;根据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规定,已履行公务员登记手续的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经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
3.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4.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一般应按照同类经费形式单位之间或从财政全额拨款向差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经费自理)以及差额拨款(财政补贴)向自收自支(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流动的原则,严格控制逆向流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的限制:
1.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青发〔2008〕19号文件和 "青岛211英才计划"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
3.拟担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辅助类事业单位只能从同类事业单位中调入人员。
(五)新录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调动。
(六)事业单位因体制调整,涉及不同经费形式人员划转的,要先对拟撤销机构中的人员进行分流安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对于确需逆向划转的人员,各单位必须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然后参照公务员过渡考试的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划转考试,考试合格人员予以划转,不合格人员分流到其它与原单位同类经费形式事业单位中安置。
五、工作分工
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级党群、人大、政协、政法、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处及处以下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市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市直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及全市选调生的调配核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市直事业单位科及科以下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调配核准工作。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上述分工负责本区市人员调配工作。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从本区范围以外调入人员,应按照上述分工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六、工作程序
(一)确定人选
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认真地考察了解,并根据有关规定初审把关。在此基础上,提交本单位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后,确定拟调配人选。
(二)审核沟通
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在核准的用编进人计划范围内,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编制、职数(岗位)审核表以及拟调入人员的基本情况,根据工作分工到人员调配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经同意后,方可正式提报相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
1.《关于调入ХХХ同志的报告》一份。报告要说明调入人员的理由、拟调入人员的基本情况、调入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岗位)情况以及党委(党组)的意见等。
2.《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审批表》一式三份。
3.处级干部考察材料一份。
4.拟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
5.有落户需求的,还需出具户口簿、结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本人与子女关系证明等。
6.拟调入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人员,还需报《政法部门拟录用和调入人员呈批表》一式四份,经市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并报省政法对口部门备案后,填报《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审批表》。
(四)调动核准
调配材料齐备后,按照工作分工,人员调配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申请调配及相关人员落户事项进行研究,核准同意后,出具干部商调函、落户登记表等相关手续。
(五)任免备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调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相关材料到干部备案机关办理职务任免备案手续。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出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工作纪律
(一)人员调配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确保人员调配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人事部门是人员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违反组织原则和干部调配有关规定、程序审核办理或因审查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核准备案机关应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干部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因工作需要,确需从外地和五市调入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不得通过调动提升干部的职级待遇。
附件:关于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的意见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