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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开通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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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开通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2015-1-13
实施时间:2015-1-13
法规类型:股票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期权经营机构:
  为确保股票期权上线工作的有序推进,各期权经营机构需尽快完成期权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理指引》(详见/通知公告)要求,尽快向本公司申请股票期权结算业务资格,并与本公司签署《股票期权业务试点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联系人:曲博、010-50938893
  Email: bqu@
  二、开户权限申请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南》(详见/法律规则/账户管理)要求,尽快向本公司申请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开户权限,其中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办理开户代理资格及衍生品合约账户和A股账户开户权限的申请,并做好代理开户相关的业务和技术准备。
  获得开户权限并准备就绪后,各期权经营机构可按照相关业务规定为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
  联系人:张超、010-50938711
  Email: czhang@
  三、结算业务开通
  获得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资格后,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指南》(详见/法律规则/创新业务/上海市场)要求,尽快向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股票期权结算账户开户申请材料,完成股票期权结算账户的开立,并以自有资金交纳结算准备金最低限额和结算担保金基础部分。期货公司应当同时申请办理现货结算账户开立相关事宜。
  联系人:陈实、021-58409848
  Email: shchen@
  四、特殊机构和产品参与安排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特殊机构和产品,如需参加期权交易,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本我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并将该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由相应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为其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再通过该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参与期权交易。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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