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淄博、东营、济宁、泰安、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市财政局、水利局、黄河河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44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和山东黄河河务局反映。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水 利 厅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
2013年9月6日
山东省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44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黄河下游滩区(以下简称“滩区”)是指自黄河鲁豫交界至垦利县入海口我省境内的黄河滩区。
第三条 滩区运用是指洪水经水利工程调控后仍超出下游河道主槽排洪能力,滩区自然行洪和滞蓄洪水导致滩区受淹的情况。
第四条 滩区运用由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
第五条 滩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含土地在滩内的滩外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因滩区运用造成损失的,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标准共同给予补偿。
第六条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补偿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滩区涉及我省菏泽、济宁、泰安、聊城、济南、德州、淄博、滨州和东营9个市26个县(市、区)。
滩区运用后补偿范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界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八条 滩区运用后区内居民遭受洪水淹没所造成的农作物(不含影响防洪的水果林及其他林木)和房屋(不含搭建的附属建筑物)损失,在淹没范围内的给予一定补偿。
以下情况不补偿:一是非运用导致的损失;二是因河势发生游荡摆动造成滩地塌陷的损失;三是控导工程以内受淹的损失;四是区内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损失;五是其他不应补偿的损失。
第九条 农作物损失补偿标准,按滩区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上报的前三年(不含运用年份)同季主要农作物年均亩产值的60-80%核定。居民住房损失补偿标准,按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的70%核定。居民住房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由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滩区运用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住房损失不予重复补偿。
第十条 滩区运用后所需补偿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有关部门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逐户进行登记,填写《山东省境内黄河下游滩区居民财产登记表》(见附件),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居民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乡(镇)、村(居)分级建档立卡。
第十二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并向乡(镇)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有关部门核实登记后,报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于当年5月15日前将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登记及变更情况上报市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复核后,于当年5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和山东黄河河务局。
第十四条 滩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及时核查区内居民的损失情况,并报市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复核。市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将复核结果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及时核实区内居民损失情况,联合向财政部和水利部上报中央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核查。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补偿资金拨付到省后,省财政厅将省配套补偿资金和中央补偿资金一并及时、足额、逐级拨付给滩区县级财政部门,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并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登记与变更、损失核查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经费由相应各级财政负担。
第十九条 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由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布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偿资金支付到区内居民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等账户。
张榜公布后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核查认定,不应发放的补偿资金全部返还省财政厅,统筹用于支持滩区农田水利建设。
第二十条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及时对补偿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总结。省财政厅会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对全省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境内黄河下游滩区居民财产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