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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国有股东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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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国有股东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国资字[2008]39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4-2
实施时间:2008-4-2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河北
发文内容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第19号令,简称《转让办法》)和《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简称《受让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我省国有股东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股东行为,促进国有股权规范、有序流动,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国有股东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备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市国资委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转让办法》和《受让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意识和水平,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应按照两个办法规定,发生应由国有股东自行决策事项时,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落实备案管理制度,及时报送备案材料,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省属国有股东备案事项由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省直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设区市及其以下所属国有股东备案事项由设区市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国资委应按本通知规定,及时将本单位、本部门和本地区所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报省政府国资委国有资本产权(股权)管理处备案。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
  (一)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三)上述“(二)”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四)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备案管理事项: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发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
  (二)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三)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备案要求:
  1、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实施的,应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填写《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登记备案表》(附件1),逐级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2、上市公司国有参股股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实施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填写《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年度登记备案表》(附件2),逐级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备案管理事项:
  (一)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股份扣除所转让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
  (二)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三)国有单位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即受让上市公司股东的控股权)的;
  (四)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备案要求:
  1、国有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实施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填写《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登记备案表》(附件3),逐级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2、国有单位依照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的,应在该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登记备案表》(附件3),逐级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附件:1.《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登记备案表》
  2.《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年度登记备案表》
  3.《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登记备案表》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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