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下列领导职务:
(一)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参股单位派出的董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内设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二)向国有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
(三)其他列入省国资委管理的领导职务。
第三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原则;
(二)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原则;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具有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理论、业务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市场应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三)与时俱进,勇于改革创新,扎实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出资人、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五)全局观念强,作风民主,能够与企业其他领导成员团结协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担任大型企业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提拔担任正职的,一般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提拔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在企业内设中层机构或直属企业的正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
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任用。
外派到企业任职的,应熟悉拟任职务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一)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自撤职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领导人员,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七条 提拔任用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的领导人员,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
第八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一般按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内设中层机构、直属企业的正副职和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企业可为全体员工。
第十条 民主推荐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和资格、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参加推荐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推荐票;汇总推荐结果。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汇总推荐结果。
(三)按管理权限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二条 拟外派到企业任职的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三条 对拟提拔任职的人选,须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考察企业领导人选,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考察企业领导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被考察人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有关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征求省国资委纪委和外派监事会等有关方面意见;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第十六条 考察时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是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遇有特殊情况,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谈话范围。
第十七条 考察企业领导人选,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八条 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要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五章 酝 酿
第十九条 提出、呈报和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意见,以及确定考察对象之前,应充分酝酿。
第二十条 企业提出拟任用人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纪委书记之间应进行沟通,并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酝酿拟任用人选,在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党委会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任用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用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
第二十三条 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任用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分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同志或有关处室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用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运转程序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列入省委管理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按下列程序运转:
(一)正职。由省国资委提出任用意见,其中对投资调节类企业,由企业业务指导部门商省国资委提出任用意见;省国资委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后,与省委组织部沟通;省国资委对拟提拔任职人选进行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其中对投资调节类企业的拟提拔任职人选,由省国资委牵头,企业业务指导部门参加进行联合考察;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后,报省委组织部;省委审批后,依法办理有关领导人选的任职手续。
(二)副职。一般由企业提出任用意见,与省国资委沟通;其中对投资调节类企业,一般由企业提出初步人选,企业业务指导部门商省国资委提出任用意见;企业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研究后向省国资委呈报;省国资委对拟提拔任职人选进行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其中对投资调节类企业的拟提拔任职人选,由省国资委牵头,企业业务指导部门参加进行联合考察;省国资委党委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省国资委党委会审批;依法办理有关领导人选的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省级投资调节类企业(不含列入省委管理范围企业)领导人员,按下列程序运转:
(一)正职。由企业业务指导部门商省国资委提出任用意见;省国资委报请省政府同意;对拟提拔任职人选,由省国资委牵头,企业业务指导部门参加进行联合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省国资委党委会审批;依法办理有关领导人选的任职手续。
(二)副职。一般由企业提出初步人选,企业业务指导部门商省国资委提出任用意见;企业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研究后向省国资委呈报;对拟提拔任职人选,由省国资委牵头,企业业务指导部门参加进行联合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省国资委党委会审批;依法办理有关领导人选的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之外的企业领导人员,按下列程序运转:
(一)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由省国资委提出任用意见,其中对大型企业的拟任用人选,须报请省政府同意;对拟提拔任职人选进行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省国资委党委会审批;依法办理有关领导人选的任职手续。
(二)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内设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国有独资企业的副总经理,一般由企业提出任用意见,与省国资委沟通;企业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研究后向省国资委呈报;对大型企业总经理人选,须报请省政府同意;对拟提拔任职人选进行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省国资委党委会审批;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三)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由省国资委提出任用意见,经组织考察后,省国资委党委会审批;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四)企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一般由企业党委提出任用意见,与省国资委党委沟通,其中纪委书记人选应征得省国资委纪委同意;企业党委会研究后向省国资委党委呈报;对拟提拔任职人选进行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省国资委党委会审批。
(五)工会主席,一般由企业党委提出任用意见,在报上一级工会同意后与省国资委党委沟通;企业党委会研究后向省国资委党委呈报;对拟提拔任职人选进行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省国资委党委会审批;企业依法组织选举。
企业党委、纪委、工会换届时,各职人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
第八章 公开招聘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是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方式之一,主要用于选拔任用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
(四)答辩(面试);
(五)组织考察;
(六)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七)依法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章 回 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任期内担任同一企业的领导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十章 免职、辞职
第三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在考察、考核中,民主测评得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犯有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的;
(四)因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连续达6个月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免去或解聘职务的。
第三十一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二)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省国资委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现实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对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个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决定;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
(四)不准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呈报和讨论企业领导人员任用意见的情况;
(六)不准拒不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作出的任免决定。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程序。凡未经规定程序提出的拟任用人选,省国资委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