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二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三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省制定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指导性意见,各地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和居民用气特点,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1.分档气量的确定。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
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2.分档气价的安排。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的比价;
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的比价,最高气价原则上不超过非居民用气价格。
3.关于独立采暖。将独立采暖用气纳入统一阶梯价格制度。各地确定分档气量和气价时,应统筹考虑不同住房面积用气数量差异,以及天然气独立采暖与集中供热等不同方式(以煤炭为燃料集中供热的,应考虑煤炭的环境成本)、天然气与电力等不同能源的采暖成本衔接,着重保障基本住房面积的采暖需求。
4.实施范围。居民生活用气为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对于没有通过城市燃气管网供气的居民生活用压缩天然气价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试行季节性差价政策。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研究解决办法。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5.计价周期。阶梯气价以年为周期确定,年度用气量未达到阶梯气量标准的跨年不结转。
6.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档气量和气价。
7.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要单独记账,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快工作步伐,所有已通气城市在2015年底前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可在2014年底前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已实行阶梯气价的城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统一要求,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用气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档气量、分档气价等,尽快制定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方案,妥善处理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三)做好价格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阶梯气价的实施范围、档次划分、价格安排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后实施。对居民生活用压缩天然气实行季节性差价的,也要做好相关价格论证和听证工作。
(四)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各地在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要采取增加补贴或设定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宣传实行阶梯气价和节约用气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确保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政策的顺利实施。
河北省物价局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