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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省临时性用电的电力用户不断增多,为规范临时用电行为,合理配置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现对我省临时接电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申请临时用电的用户,要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约定临时用电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按相应容量预交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二、收取标准
按多回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收取,具体标准按照冀价工字〔2005〕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退还标准
临时用电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应全部退还用户;临时用电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以外的,根据临时用电设施实际拆除时间,由双方协商并确定退还比例。
河北省物价局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