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维护社会公众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我会建设了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系统,该系统经测试运行,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
为规范业务报备工作的管理,我会起草了《四川省资产评估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电子版于2014年12月26日前反馈至我会业务监管部。
联系人:叶茂
电话(传真):028-8675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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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资产评估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四川省资产评估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众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决定启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为保证报备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以及来我省执业的省外资产评估机构。
第三条 凡资产评估机构承办的估值和非估值类业务,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名义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业务报告防伪报备。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防伪编号和防伪码的报告防伪封面附加在出具业务报告书的首页。
第五条 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操作流程为:资产评估机构通过省评协网站登录“省评协行业服务与管理平台”,进入“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按照系统指引录入相关信息,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带有防伪编号和防伪码的报告防伪封面。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报备信息后,防伪报备系统将按照省评协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提示性审核并完成报备。
第七条 报备程序一旦完成,关键信息不能修改。资产评估机构因特殊原因需修改关键信息的,应报备申请修改报备信息的原因。
第八条 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并已获取防伪编号的,原则上不予撤销。如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达成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在报备软件中详细说明,对于撤销报备的业务,评估机构应承担已出具报告的后果。
第九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终止时,省评协将停止该评估机构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取消报备权限,收回密钥。
第十条 我省行政区域外资产评估机构来我省执业的,应接受省评协的业务监督,并提交相关材料供审核:
(一)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二)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三)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师协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该所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确认该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资产评估师名单;
(四)省评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信息发生变更,应提供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 省评协通过网站对社会公众提供业务报告防伪查询。报告使用者登录协会网站,可以查询报告部分信息,对报告真伪进行查验核实。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真实完整地录入相关报备信息,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外省驻川分支机构负责人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评估机构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业务报备工作的质量,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
第十四条 业务报告使用防伪编号仅证明该业务报告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省评协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省评协对资产评估机构报备信息具有保密义务,除正常工作外,对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评估机构报备信息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省评协对“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的有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报备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给予警示或暂停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的处理。省评协可采用远程抽检或者实地检查等方式核查业务报备的真实性,评估机构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防伪报备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由省评协给予警示:
(一)业务报备数据存在较多错漏的;
(二)出具报告数量异常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省评协暂停评估机构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功能,评估机构通过提交相关材料到省评协进行人工审核报备:
(一)采取虚报、漏报、错报等不正当手段录入报备信息获取业务报告防伪编号,逃避省评协日常监管的;
(二)将同一防伪编号用于不同内容报告的;
(三)经证实存在使用不正当手段低价承揽业务的;
(四)存在报备异常情况,经警示后仍不予改正的;
(五)其他应当暂停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功能的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省评协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存在下列情形的,省评协暂停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中的报备权限:
(一)受行政处罚暂停执业期间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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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四川省资产评估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