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我们对《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2014年月日
浙江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含中央财政补助)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补助性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两种方式。其中用于各市、县(市、区)广泛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用于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奖补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奖补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分配因素和项目监管,组织开展竞争性分配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综改部门根据奖补政策、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市、县(市、区)项目储备库,负责奖补资金预算安排、项目落实、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村内各自然村道路连接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村内自建水渠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四)村内卫生保洁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村内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建设;
(五)村内公共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敬老养老设施、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六)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村民私人属性的房前屋后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由村民自己负责投入。
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对非集体属性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一般不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地方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乡镇作用发挥情况、筹资筹劳投入情况、信息监管系统应用情况,以及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要求,省将适时调整奖补资金分配因素。
第八条 奖补标准。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计划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与市、县(市、区)财政原则上按1:1比例安排,省级奖补资金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第九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主体原则上是行政村、村民小组、自然村等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奖补资金计划告知给各市、县(市、区)。地方财政应及时将上级财政提前预告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计划一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对省财政提前告知的奖补资金在下一年度开始后,按管理程序拨付使用。省下达的奖补资金作为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收入列“110029999其他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一并列“2130701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管理。奖补工作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筹补结合、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以村民议事为实施基础、村级组织为项目申报主体、乡镇负责初审、县级审定择优立项”的基本工作流程要求,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县级列入奖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没有进入项目库的,一般不作为省级奖补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三条 及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原则上要求县级在上半年下达奖补资金项目计划,最迟不得超过9月底。对迟于9月底的,省里将扣减下年度奖补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为鼓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对已列入奖补计划的项目,市、县(市、区)可以采取预拨资金、按进度拨款和完工验收后结算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拨款办法,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备案制度。为了加强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管,市、县(市、区)要将省下达的奖补资金项目落实情况,填制《 年度一事一议省级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于9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备案(一式一份,含电子版)。
第十六条 实行公示制度。市、县(市、区)和乡镇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管理要求和申报程序,认真指导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公示工作。
村级组织应当将列入扶持计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按阶段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群众监督。项目建成后,应在现场醒目处竖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志牌,以进一步激励民办公助精神。
第十七条 节省项目支出。对以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管理要因地制宜,不要硬性笼统 “一刀切”规定招投标做法,鼓励村级组织通过一定的民主监管程序,由村级自行采购主要建材,采取包清工、议标等方式努力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市、县(市、区)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项目完工情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验收,并将审查结果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形成的村集体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对市、县(市、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奖补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应用、政策执行等方面。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县(市、区)每年要选择部分地区或项目,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每年12月31日前市、县(市、区)财政应将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反一事一议程序、加重农民负担、乱摊派集资、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纪录、筹资筹劳方案、村民签字书、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乡镇协调推进和就地就近管理作用。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选项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环节要注意充分调动乡镇一级参与积极性,积极调动乡镇党政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督促积极性,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机构就地就近项目资金监管的职能作用。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和本级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奖补资金拨付信息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机构,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数据统计等纳入全国统一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年度一事一议省级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备案表
相关附件 |
浙江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