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做好稳定就业局势和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稳定就业
1.降低四种社保费率。经市、县(市)区帮扶困难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帮扶办)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降低应缴纳的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各0.5个百分点,降低期限暂定为自审批之日的下月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给予三类补贴支持。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并承诺在本年度不裁减人员或经帮扶办认定,确需少量裁减人员的困难企业,对其职工中“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上年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岗位补贴按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企业培训在岗职工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按每月220元/人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暂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类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3.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开展薪酬协商。采取“控高、扩中、调低”的办法,合理调整工资薪酬标准,指导企业采取与职工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办法。对生产任务不均衡、不饱和、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企业,指导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等特殊工时制度,确保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稳定。
5.加强劳动关系调处。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进一步完善企业用工备案制度。坚持以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为企业创造和谐宽松的发展环境。坚持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深入企业和基层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将矛盾解决在基层,防止群访事件发生。
二、完善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吸纳就业
6.对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予以支持。各类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限期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并按规定给予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7.对福利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予以支持。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据实并按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期限暂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8.对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予以支持。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非福利企业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鼓励,资金主要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文化娱乐设施建设、购置专用设备、工具以及社会保障费等。所需费用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9.对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予以支持。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对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予以支持。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对成功介绍就业的各类职介机构予以支持。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就业成功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180元/人,其他人员90元/人,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健全帮扶制度,全力支持自主创业
12.安排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市财政从相关资金中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创业指导、创业辅导、创业经营跟踪扶持;创业促就业网点购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风险补贴、创业启动补助;创业先进表彰;创业促就业政策宣传、创业典型宣传、创业项目介绍经费;创业融资担保经费;创业服务“一条龙”工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经费。
13.实施创业项目奖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提供人,给予2万至10万元奖励;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10万至20万元奖励。奖金从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向高校毕业生倾斜,重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奖励或补贴。
14.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购置创业扶持网点。全市建立大学生创业园14个、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100万平方米、创业扶持网点100个,吸纳失业人员和大学生进入,实现自主创业和带动其他人就业。对孵化效果明显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给予适当补贴。
15.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初始创业,从事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等微利项目,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协审,县(市)、区初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予以扶持和服务,促进其发展。
16.创办企业降低注册准入门槛。根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要求,允许在名称中冠“长春市”、“长春”的字词;创办企业筹备期在1年之内,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正常生产经营,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相关政策;对合伙及个人独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只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即允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人员,允许其以普通合伙的方式,试办承担无限责任的居民服务类、科技服务类企业,核发资金数额为1元、带有“公司”字样的营业执照;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到位20%,2年内资金全部到位;对农民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评估作价出资;允许职务类成果作为出资资本,参股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完成人,根据转化方式,按有关规定可以获得与之相应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创业者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组建股份公司,不受出资比例限制;科技人员以专业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17.为创业者放宽经营场地限制。创业者不能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允许创业者将自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18.自主创业享受减免费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8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具体免交的收费项目按长府办发〔2006〕23号文件规定执行,减免费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同级财政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的补贴;对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临时开辟的创业街路、创业大市场,乡镇创办的“农村大集”,群众进场摆摊设点,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各类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所在县(市)区级财政根据实际给予补助。
19.自主创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20.自主创业给予贷款额度和期限扶持。金融机构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及个人,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支持;市、县(市)区和开发区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个人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21.自主创业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员,创办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企业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成功人员,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由所在县(市)、区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22.提高个体经营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个体经营者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5000元,即:对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3.自主创业享受减免税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再依次扣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创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4.享受低保人员创业成功后延长低保期限。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创业,可继续享受“救助渐退”政策,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创业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
25.对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和城镇退役士兵创业予以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6.对残疾人创业予以扶持。对符合《关于构建大就业格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28号)文件中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设备扶持和资金扶持。对创业的残疾人,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暂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7.发放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创业人员,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自主创业的扶持资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到2009年12月31日。
2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的相关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愿申请到企业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允许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但最长不超过2年;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助资金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安排。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按经费原渠道解决。
四、实施培训工程,全力提升就业能力
29.扩大就业培训范围。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主要针对失业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刑释解教人员、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及需要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新生劳动力。
30.对社会特殊群体就业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组织残疾人开展的技能培训,可以适当延长培训期限,所需培训经费据实给予补贴;我市户籍的复转军人到技工院校学习技能,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财政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给予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费在所在县(市)区财政报销。
31.拓宽独生子女及计划生育家庭就业培训与就业渠道。通过开展“独生子女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活动,拓宽独生子女及计划生育家庭就业培训和就业渠道。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残疾人的独生子女给予优惠培训,优先安置。
32.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对开展的各类职业培训和创业项目,由政府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和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月220元/人,也可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等实际,适当上浮或下调补贴标准,调幅不超过30%;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对受训者在6个月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力转移培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限每年570元/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90元/人。
33.按照重大项目需求开展针对性培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市产业集群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组织和指导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特色培训。
五、突出重点群体,全面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
34.启动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自2009年起,用3年时间每个行政村安排1名高校毕业生协助村委会工作。在村工作期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35.启动实施“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项目。今明两年每个社区选派1至2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聘用期间,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7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36.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大学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比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规定的微利项目,可享受贴息扶持,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的一定比例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2万元。
37.鼓励中小型和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各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应向其倾斜。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超过8人以上的,应适当提高扶持资金额度;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额度为400万元;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100人以上为10%)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两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38.鼓励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我市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应届高校毕业生委托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保管本人档案,2年内免交档案保管费。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期限连续计算。
39.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和城市社区就业。对面向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就业、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视基层工作年限在公务员考录时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报考研究生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0.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在选取士官、报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用;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41.给予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自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试行见习雇员制度,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见习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42.给予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对到农村乡(镇)以下学校和医院从教、从医的高校毕业生,与县级教育、医疗行政部门签订任职协议的,以及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代偿学费或助学贷款。
43.取消高校毕业生毕业落户限制。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在农村开办的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选择在市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县城落户;对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入学前家庭所在市和现工作所在地县城落户。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部门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凡自愿到非公有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等方面的限制,实行无障碍就业。在职称评定、权益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坚持城乡统筹,全力做好农民工就业
44.鼓励农村劳动力进城创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进入我市城镇创业、返乡创业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比照城镇失业人员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优先享受工商登记、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服务。
45.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宅基地空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低限标准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行政事业性费用;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吸纳辖区内返乡农民工。
46.鼓励劳务输出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较多的乡镇,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在劳务输入地创建劳务输出品牌。劳务输出基地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劳务补贴。对民办职业介绍、劳务中介机构以及有境外输出资质的外派劳务机构,一次性批量组织我市农村劳动力20人以上(含20人)到同一城市外出就业,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职业介绍、劳务中介机构劳务输出补贴。
47.做好返乡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的衔接工作,农民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保障农民工子女及时入学;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贫困农民工给予适当救助,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48.为失业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对在我市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管理范畴,单独统计管理;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办理失业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七、开展就业援助,帮扶困难群体就业
49.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财政承担部分工资的岗位、政府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事工勤服务的岗位以及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所设立的岗位,优先安置城镇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上述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限期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4050”人员(包括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合同到期续签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50.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稳定性。对2008年底前核准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及“4050”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障费数额的15%、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一次性延长至退休。从200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规定从享受补贴审批之日起连续计算,对审批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51.做好低保家庭子女就业技能培训。我市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子女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培训期限不同,分别给予每月330元、360元、400元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52.给予困难家庭子女学习援助。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子女参加技校学习减免学费。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享受助残奖学金资助。
5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限期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与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2008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可按此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优惠政策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54.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我市籍高校毕业生返回长春尚未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相关证明,在求职时免收相关费用;登记失业后参加职业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岗位见习或其他途径仍未实现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公益性岗位形式进行帮扶安置,确保返回生源地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55.强化政府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市统一要求,成立帮扶困难企业领导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市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涉及本部门的各项政策。
56.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就业联席会议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努力减少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不利影响。
57.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省、市稳定就业局势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扶持政策;加强和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强和提高全社会对就业工作的重视,营造人人关心就业、人人服务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