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哈尔滨市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199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2号令)、《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200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市区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缴纳并由市本级使用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康复、扶持农村残疾人生产、奖励残疾人就业等方面,不得用于营利性或商业性项目。
(二)突出重点、注重规划原则。要结合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在有关法规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着力支持关系残疾人民生的各项重点支出。
(三)统筹使用原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与使用范围、方向相同的市级一般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四)集体决策和科学决策原则。推行项目投资专家评审和评估制度,按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批确定。
(五)注重实效原则。按照项目需求及时下拔资金,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公开性原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监督管理,编制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预算,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监督预算执行。
第五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职责负责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项目申报、初审、汇总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汇总项目进行审核,提出确定项目的初步意见和资金分配意见,并按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审批;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已批准项目进行管理,对完成项目组织验收。
第六条 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开发区分局和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
第二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来源
(一)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开发区分局和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上级财政拔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就业、培训、职业康复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生产费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五)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六)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九条 其他残疾人事业方面。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他残疾人事业发展给予支持。
第三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预算管理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管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预算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编报和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管理。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预算,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在每年9月份,根据下一年度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计收入情况,结合整体发展规划和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项目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项目分类整体安排重点和实际需求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对经审核同意的项目,应纳入部门预算的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预算一经批复,执行中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市本级部门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的申报程序。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需求的市直属单位,应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交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申请等有关材料。各区、县(市)申请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申报项目,联合行文并附有关材料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上材料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初审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的审批程序。对使用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项目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安排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对以上项目经审核同意后,按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审批。
第五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由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的项目主体工程,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单位。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资、设备和器材等,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置。
第十六条 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建设的设施及购置的物资、设备、器材等财产,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若改变用途或变动产权,所取得的收入,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审计部门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重点资助项目进行审计。
第六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金法》设立并收取的专项政府性基金。各级财政、残联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以及对项目进展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的项目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分配和使用情 况。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分配、使用的监管,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不是部门自筹性质资金,在申报使用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各使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对违规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可以比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