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号(附后)公布了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补贴标准等事项。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精神,请各市县及时做好2014年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补贴资金申领和发放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领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申领地点为车籍所在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应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使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统筹协调各个环节,确保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正常运行,做到应补尽补。
(二)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应抓紧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并向社会公布其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补贴申请,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原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和录入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二、关于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者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等级证书复印件;
(五)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三、关于回收拆解企业有关要求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二联、三联),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四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关于补贴资金预拨和清算总结
各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的清算和总结工作,保证清算结果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吻合,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报送财政厅(商粮贸处)、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商务厅
2014年5月6日
相关附件 |
附件1: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xls |
附件2:20__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