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中注协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精神,进一步衔接和开展好全国和省内综合评价工作,省注协拟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现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研究并于2014年12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含电子版)反馈我会注册监管部。
联系人:杨莽,电话:0551-65100456;
邮箱:ahzxjgb@
附件:
1:关于《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表: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综合信息表
3:《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拟修订前后对照表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1:
关于《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中注协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精神,进一步衔接和开展好全国和省内综合评价工作,拟对我省现行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依据
此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4]22号),及省注协《关于促进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鼓励规定。
二、文字表述修订
1.借鉴中注协办法,拟对我省现行办法第一条进一步补充和强调,即新增“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服务市场主体、维护公众利益”的表述。
2.拟在第四条中进一步明确我省办法适用范围,将排除情形修订为“(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二)未履行会员义务;(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四)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3.对第五条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名义参加综合评价的,拟进一步修订明确应于12月31日前办结的三项手续,即“(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三、关于信息检查的设计
4.拟在第六条中补充规定:“对得分前50家事务所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核查后将得分前50家事务所有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抽查办法另行制定)”,“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通过对填列信息的抽查并建立抽查制度,进一步确保填列信息真实可靠,避免评价信息对各界产生误导。
四、关于综合评价指标的设计
5.借鉴中注协“业务收入指标”计算方法调整的做法,拟采用“上年度前50家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中位数”和“与上年度前50家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中位数”,不再沿用平均数。采用中位数更能体现行业全体的一般水平,使事务所得分形成较为合理的分布,避免得分数据过于集中。我省事务所业务收入各指标计算权重不变。
6.中注协“综合评价其他指标”由原“注师人数指标”和原“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整合而来,涵盖了事务所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更为科学全面。
鉴于此,拟将我省“注师人数指标”和“综合评价质量指标”也整合为“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权重为35,并引用中注协该指标得分,同时取消我省“总分所实质性统一”指标,以避免我省综合评价指标和全国的口径交叉,可更充分地利用全国综合评价工作成果。
其中,由于“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在我省指标体系中权重为35,因而在引用中注协该项得分时应先除以中注协权重50,再乘以我省权重35,即我省该项得分公式为: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中注协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50)×35。
五、关于加减分项的调整
7.为鼓励行业发展,结合省注协《关于促进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鼓励规定,拟修订增补加分项,由4项扩充至11项,并重新确定加分力度,具体参见《<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拟修订前后对照表》。
8.借鉴中注协办法加大减分力度的做法,拟适当调整我省减分分值,并在我省综合评价办法附表中列出加分项、减分项明细,以促进事务所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具体参见《<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拟修订前后对照表》。
附件2: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维护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每年度统一组织填报的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成果为基础,结合事务所上报的会计报表、年检资料以及省注协掌握的其他情况等,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前50家事务所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以下情形除外: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对得分前50家事务所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核查后将得分前50家事务所有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抽查办法另行制定)。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在省注协网站及安徽日报、新安晚报等省内主流媒体上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50家事务所相关信息。
公布后如发现事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失实,将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加分项指标和减分项指标四大类。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我省事务所参与中注协综合评价中的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类指标。
(三)加分项指标,是指除综合评价其他指标中受奖励情况外,上一年度事务所参与省注协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受到表彰、取得荣誉、做出贡献的情况等。
(四)减分项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加分项指标应加分值-减分项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上年度前50家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中位数)×55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与上年度前50家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中位数)×10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中注协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50)×35
(三)加分项指标应加分值=Σ[具体加分项目(次数)×相关分值]
具体按照下列情况加分:
1.事务所参加行业相关重点工作。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班讲师的,每人次加0.2分;参加中注协、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及省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的,每人加0.1分;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注协或省注协常务理事的,每人加0.1分;承担并完成省注协行业科研课题研究任务的,每个课题加0.5分。
2.事务所本身做强做大或采取重组、合并等方式强强联合,上年度进入全国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加0.2分。
3.中小事务所示范带动新业务拓展且获得上年度省注协行业奖励的,加0.2分。
4.事务所考取境外执业资格注师的,或注师参加会计专业硕士及其他在职学习并获得国家承认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每人加0.2分,最高限加1分。
5.事务所组织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含慈善捐款、志愿者服务、义务献血、希望小学捐助及以专业特长志愿服务社会等)的,每次加0.1分,最高限加1分。
6.事务所注师上年度参加财政部(含中注协)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国前三名的,及被评为行业资深会员、行业领军人才的,每人加0.5分,最高限加3分。
7.事务所成立党支部(含联合支部)、且负责人担任支部书记的,加0.5分。
8.被行业评为先进事务所党支部,加0.1分。
9.事务所被评为全国或全省注师行业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加0.5分。
10.事务所从业人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等财经报刊杂志发表注师行业相关研究文章的,每篇加0.2分,最高限加0.6分。
11.事务所在中注协、省注协网站(含省行业党建网)发布的信息条数,以及在行业外主流网站媒体上发布宣传稿件数(同一内容信息不重复计算,另招聘信息不计算得分)的,每条0.05分,最高限加1分。
(四)减分项指标应减分值=Σ[具体减分项目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具体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4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一人次减2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一人次减1分;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人次减8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注协印发的《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皖注协[2013]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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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
2: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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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拟修订前后对照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