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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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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闽价费[2008]486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8-12-10
实施时间:2009-1-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确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闽劳社函[2008]29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劳动能力鉴定(原劳动伤残鉴定)收费项目重新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对象
  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对象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法人)或伤病残职工(自然人)。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向所在参保统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统一核定为的每例320元。
  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聘请医疗专家的劳务费、交通费、鉴定场租费、通信费、鉴定会议及会务费、印刷各种鉴定报表、卡片、伤残证书以及有关资料等组织鉴定必要的费用。
  以上费用不包括鉴定所需的医院检查诊断费,医院检查诊断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暂定3年,执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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